审理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闽0121刑初4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08-23
审理经过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8]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串通投标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底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1伙同林某苏、林某、林某为参加某投资区五虎山片区三期(福建某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土方平整工程的公开投标项目,在明知自然人没有资格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情况下,被告人林某1联系并挂靠福建永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长荣建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让该三家公司黄某、陈某等人帮忙联系介绍及挂靠福建省闽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龙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宇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铭铸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后被告人林某1等人支付这些公司开取介绍信报名投标、制作标书、参与投标的费用,如果中标则支付给中标的建筑公司整个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管理费用。201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1、林某苏等人商议,让福建省永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荣建业有限公司、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榕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晟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宏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进行投标,并将投标报价发送给以上公司。2016年4月份,某投资区五虎山片区三期土方平整工程项目举行投标活动,中标采用最低投标中标法进行,当日参加投标的7家建筑公司中因福建鑫九隆工程有限公司废标,实际仅有6家公司参与投标,6家公司均按照被告人林某1事先给的报价竞标,最后由被告人林某1等人挂靠的福建省华创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215408元最低价中标。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某1被闽侯县监察委员会移交至闽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人鉴于被告人林某1有其亲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的情节,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亲属自愿代为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1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