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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00344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6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惠刑初字第0034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18

审理经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禚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梅某2、孙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禚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宇、王胜兰、张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1、禚某1、梅某2、于某4、张某5、李某6、孙某3、禚某及被告人禚某1的辩护人杨蓉、被告人孙某3的辩护人谢兰玉、被告人禚某的辩护人周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以来,被告人贾某1先后结识并带领被告人禚某1、梅某2等人以及社会闲散人员“混社会”,通过赌场混开销及解决社会上的一些事情等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社会恶名。被告人贾某1和禚某1先后招揽了被告人梅某2、于某4等骨干成员,以开设赌场为敛财手段,通过插手纠纷、违法逼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巩固其组织地位,逐步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贾某1、禚某1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梅某2、于某4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5、李某6、孙某3、禚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主要成员稳定,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其中被告人贾某1、禚某1作为组织的领导者,掌握着经济及人员的管理权。被告人梅某2、于某4先后跟随过被告人贾某1和禚某1,得到二被告人的信任,带头执行被告人贾某1、禚某1的指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5、李某6跟随被告人贾某1混迹社会,系被告人贾某1的亲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禚某、孙某3系被告人禚某1的亲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贾某1、禚某1为了控制和管理组织成员,逐步形成组织内部纪律,违反纪律的成员会被训斥、开除(刘某甲因吸毒被开除)以及体罚(李某甲不服管理被打断腿),给组织内部人员在服刑期间生活费、安家费、安排食宿。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通过打砸赌盘、吞并赌盘对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的赌博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以赌养黑、以黑护赌,同时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动,以及插手经济纠纷,逞强争霸,为非作恶等多起违法活动,利用积累的社会恶名,通过举办乔迁酒席的方式收受洛社当地企业主、经营者等人“礼金”93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开设赌场

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禚某1、贾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梅某2、于某4、张某5、李某6、禚某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杨市、前州等地,以“筒子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50余万元。

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禚某1、贾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梅某2、于某4、李某6、禚某、孙某3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杨市、洛社等地,以“筒子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获利40余万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

2015年6月5日、14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惠山区松竹苑X区XXX号车库、XXX室被告人贾某1住处查获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猎枪1支、子弹4发,疑似枪支为自制仿64式手枪1支、子弹4发。

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枪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四、故意伤害

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贾某1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奇城英伦雅阁附近的烧烤摊遇见李某甲,因其以前跟被告人贾某1“混”,但现在不把被告人贾某1放在眼里,一直在外面说被告人贾某1坏话等原因,即指使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持棍棒、钢管等工具对李某甲进行殴打,致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五、寻衅滋事

1、2014年12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禚某1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KTV2号包厢内,与服务员马某丙发生口角,遂上去对马某丙扇耳光、扯头发,致其鼻子流血。

2、2013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禚某1与徐某甲、马某丁、“史泰龙”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悦酒店吃晚饭期间,因结账问题,被告人禚某1等人对被害人徐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丙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3、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禚某1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锦江花园酒店住宿时,因不肯出示身份证登记被前台服务员拒绝后,打电话纠集庄某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禚某1对被害人王某己、汪某进行殴打,并伙同庄某等人对酒店大厅的物品进行打砸(酒店物品损失48187元)。

4、2012年9月3日晚,被告人禚某1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KTV唱歌期间,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庚、蒋某甲。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庚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5、201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禚某1等人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KTV唱歌期间,因让张某戊陪吃宵夜不肯,遂对张某戊进行殴打。

六、聚众斗殴

2014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禚某1因琐事与“豹子”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门口约架,被告人禚某1纠集庄某,并让被告人梅某2纠集被告人孙某3等人携带砍刀赶至现场,被害人李某丁开车经过白金汉爵酒店门口不慎碰到被告人禚某1等人的汽车,被告人禚某1误以为其是“豹子”纠集的人,被告人禚某1、孙某3持砍刀将被害人李某丁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七、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禚某1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橙郡XX号XXXX室,容留陶某、谢某乙、贾某吸食毒品冰毒。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贾某1手机3只、银行卡3张、人民币8000元等物;被告人梅某2手机1只等物;被告人于某4人民币10700元、手机1只等物;被告人禚某手机2只和银行卡等物。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1、禚某1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2、于某4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5、李某6、孙某3、禚某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1、禚某1、梅某2、于某4、张某5、李某6、孙某3、禚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营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1、禚某1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梅某2、于某4、张某5、李某6、禚某、孙某3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1、于某4、张某5、李某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禚某1、梅某2、孙某3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禚某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禚某1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禚某1、张某5、李某6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1、禚某1、梅某2、于某4、张某5、李某6、孙某3、禚某的行为触犯了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某1当庭提出如下辩解: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没有跟别人混;未给其他人发放过生活费;没有制定帮规,提出的不许吸毒、要孝顺父母等建议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劝告;被告人禚某1不听其的话,做事不要和其商量。2、打李某甲拿的是木棍。3、没有前科劣迹,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禚某1当庭提出如下辩解:1、应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些被告人其并不认识;层级不比其他人高;不领导被告人贾某1的人;赌场是和别人合开的,他们不是组织中的人,赌场获利不是用于涉黑的经济支持;乔迁酒席收到的礼金大部分是正常的人情往来,相关证人证言有夸大事实的嫌疑。2、寻衅滋事除第2笔外都已赔偿,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禚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禚某1由被告人贾某1带着出道,没有和被告人贾某1共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犯罪团伙的经济、人员管理权并非由被告人禚某1掌握;被告人禚某1实施的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都是其一人所为,没有倚仗团伙势力。2、对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指控没有异议,有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寻衅滋事事发后积极赔偿;聚众斗殴中无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被告人梅某2当庭辩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是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于某4当庭提出如下辩解:1、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2、开设赌场中作用小,应从轻处罚;3、李某甲的腿主要是被告人贾某1砸断的。

被告人张某5和李某6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孙某3当庭提出如下辩解: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除了被告人梅某2和禚某,本案其他被告人其都不认识,他们没给其生活费,没安排其食宿,其拿的都是工资。2、开设赌场其仅在外围望风。3、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去的时候不知道是约架,拿刀砍被害人是因为酒喝多了一时冲动,事后被告人禚某1已赔偿被害人。4、自动归案构成自首,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3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被告人孙某3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2、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某3没有被事前告知,无参加斗殴的故意;去了之后因为对方撞车才打对方;当天喝了酒处于醉酒状态,参与打人应定为其他行为。3、对被告人孙某3开设赌场不应认定情节严重;其系从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孙某3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禚某当庭辩称除了开设赌场,未参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活动,希望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禚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认罪悔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2、无违法犯罪记录;3、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除开设赌场外,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以来,被告人禚某1、梅某2及李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辞去工作,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一带混社会。2007年左右,四人结识在社会上已有一定名气的被告人贾某1后,便以被告人贾某1为首,通过跟随其到赌场混红钱、帮其摆格式撑场面、插手解决社会纠纷等正式开始混迹社会。2010年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被告人禚某1、梅某2及刘某甲先后被处罚。在此期间,被告人贾某1为被告人梅某2家属发放安家费;2011年在被告人梅某2出狱后给其生活费;2013年开始被告人贾某1先后招揽、拉拢刑释人员张某5、于某4、李某6来无锡跟随其混社会。2014年被告人禚某1在被告人贾某1的扶持下,招揽被告人梅某2、禚某及庄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及周边乡镇开设赌场大肆敛财,并通过实施插手纠纷、逼债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组织声势。

到2015年已逐步形成一个主要成员稳定、具有一定层级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贾某1、禚某1为组织的领导者,掌握着经济及人员的管理权。被告人梅某2先后跟随被告人贾某1、禚某1,带头执行二被告人的指示,积极参与实施各项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于某4跟随被告人贾某1出道、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在被告人禚某1赌场工作,并多次积极参与实施赌场地盘争夺、逼债护盘等其他违法活动,亦系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5、李某6、禚某、孙某3系组织一般成员,其中被告人张某5、李某6系被告人贾某1手下亲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被被告人贾某1安插于被告人禚某1的赌场望风;被告人孙某3系骨干成员被告人梅某2的手下,被告人禚某系被告人禚某1的弟弟,二人参与实施开设赌场、插手纠纷、摆格式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管理组织成员,被告人贾某1制定了要服从老大命令、不准吸毒、不准赌博、不准乱玩女人等纪律。违反纪律的成员轻则被训斥、重则被殴打,甚者被开除。其中,刘某甲因吸毒被开除;被告人梅某2因赌博输钱被被告人贾某1打骂;被告人禚某1因挥霍开设赌场的钱财、乱玩女人被被告人贾某1打骂;李某甲因不听被告人贾某1指挥且说其坏话被打断腿。为维系组织发展,被告人贾某1曾为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等人提供集中住宿,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听从指挥。

该组织依托暴力、胁迫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放水钱等获取非法利益,并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以赌养黑、以黑护赌,将非法获利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及供组织成员吃喝娱乐等。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积聚恶名,称霸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打砸、吞并赌盘,对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的非法赌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年轻人、企业老板跟着组织成员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后不务正业以致倾家荡产;组织成员多有纹身、言语凶狠、行为霸道、常随意打骂他人;被告人禚某1利用组织积累的社会恶名,通过举办乔迁酒席的方式收受洛社当地企业主、经营者等人“礼金”93万余元,严重破坏了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及周边乡镇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6年左右其先后认识禚某1、梅某2、李某甲、刘某甲,开始他们都有工作,后相继辞去工作跟着其混。因为跟着其洛社赌钱的场子卖他们面子,能混点开销。平时只要其一个电话,他们就要到场帮其解决一些社会上的事情,其会出点车费,“军费”是不用给的,他们都称其“林哥”。2010年梅某2吃官司,服刑期间其给他女朋友生活费,每次2500元给了二三次;梅某2出狱后其给了1万元安家费。有一两年时间禚某1一直到别人盘里赌,跟其接触不多。2013年上半年禚某1开盘,其在外望风,梅某2、“连猪”、庄某在内场,2014年上半年禚某参与到禚某1的赌盘。于某4、张某5、李某6是跟其混的,2014年来无锡其给他们租了房子,主要安排他们在禚某1赌盘里望风。禚某1因为自己开盘,地位高了起来,基本上原来混的兄弟都喊的动,他喝多了就闯祸经常要调人,不过肯定不会来调动其。禚某1要求外场望风的人不能离开自己的点位,望风人之间不能相互聊天,内场望风的人不能离开内场,自己离开要找人代替。内场放水要经过禚某1同意,赌场结束后不允许在外说赌场内的事。

2、被告人禚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07年其从厂里辞职混社会,先后认识梅某2、刘某甲、李某甲。一次饭局上认识贾某1后开始跟着他混,喊他“林哥”、梅某2喊他“领导”。贾某1给他们生活费每次二三百元,带他们去赌场混红钱,平时一起喝酒吃饭,他们帮贾某1撑场面摆格式、打打架。贾某1要求他们讲意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不许吸毒、赌博,否则就会被踢出圈子。刘某甲就是因为吸毒被贾某1开除了。贾某1规定他们在外面混到钱平时要安排点给他,混的好的兄弟要给其他人发生活费。2008年其地位比其他人高,在赌场赢钱多的时候给兄弟发生活费,还孝敬点给贾某1。2009年其赌钱输得多了,没给兄弟发生活费,贾某1找其谈过几次话,后其腿被人打断了。2010年庄某跟着其混,管其叫“海哥”,3月份和庄某一起吃官司。2012年其认识王某辛,帮他拎包、陪他赌钱。2014年王某辛跑路,其没有经济来源,贾某1打其电话说“你要混还是要靠兄弟,我能把你捧起来,就能把你砸下去”,后其开赌场让贾某1帮忙。贾某1安排了跟着他混的老乡张某5、李某6、于某4来望风,还叫了梅某2来看内场,禚某、“瘤子”是其开赌场的时候进来的。2014年6、7月份其让庄某来赌场帮忙,2015年3、4月份庄某带了两个山东老乡来帮忙。贾某1还是老大,其比其他人高一级,因为其他人的工资都是其发的,别人称其“海老板”;其直接领导庄某,梅某2后来也受其领导;孙某3、于某4受梅某2领导;张某5、李某6听贾某1的话。赌场规矩是外场望风的人不能随意离开自己的岗位,走进内场不能玩手机,不定时拿对讲机跟场内沟通,有事汇报、没事报平安,每场结束拿对讲机的人自己充电。赌客有事要出赌场的话,提前和其沟通,其派盘车送出去,赌客不能吵架。

3、被告人梅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2002年到无锡,先后认识了禚某1、刘某甲、李某甲。后在张镇歌厅认识贾某1,知道他名气大,贾某1看他们有纹身想带带他们,2008年其和禚某1、刘某甲、李某甲正式跟贾某1混,那时还有大傻、小虎、俊峰(跟了贾某1一年就走了),其喊贾某1“领导”。他们主要跟着贾某1在赌场混红钱,贾某1给他们生活费。2009年下半年禚某1腿被打断后自己出去混,李某甲去石头盘里,其和刘某甲在钱桥、洛社的小局头里混。2010年3月其和刘某甲在洛社打架被劳教。2011年出来后贾某1给了其1万元安家费,每月2500元的生活费给了半年。2012年李某甲介绍其去石头盘里混。2014年3月其开始到禚某1盘里,断断续续到被抓前。孙某3是其在网吧认识的,想通过其介绍到禚某1那边混,2015年3月进入赌盘。贾某1的规矩:不准吸毒;不准赌博;不准乱玩女人;不准出卖自己兄弟,必须听他的话。破了规矩轻则被贾某1打骂,重则被踢出圈子,甚至断手断脚。赌盘是禚某1开的,禚某1是跟着贾某1的;庄某是禚某1的跟班,只听他的话;庄某带来的两个小年轻跟着庄某;于某4、张某5、李某6是贾某1安排来跟着禚某1的;孙某3和其关系比较好,有时有事其会喊上他;其和禚某1同时出道,但是禚某1混的比其好。禚某1需要人办事一般先打给其,其去联系这些人。

4、被告人于某4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其来过无锡,2014年再来无锡的目的就是跟贾某1混。到无锡后贾某1带其和张某5到禚某1赌盘望风,2014年5月份李某6也来望风。在无锡的房子是贾某1给他们租的,常和贾某1一起讨要在赌盘里借出去的水钱、帮他打架,贾某1基本上要求他们随叫随到。2014年9月张某5借口回老家后就没回来。2014年底其和贾某1关系不好,和禚某1、梅某2关系近。2015年3月禚某1再开赌场时,其联系禚某1在内场放水。2014年的层级:贾某1是老大,其和张某5、李某6是平级的;张某5跟贾某1的时间比较长,资格比其和李某6老;听说禚某1、梅某2、李某甲、刘某甲之前也是跟贾某1混的,禚某1自己混的比较好,手底下兄弟多了,梅某2就跟着禚某1混,但是禚某1、梅某2还是听贾某1差遣。进了禚某1的赌盘后,名义上其是跟贾某1,但是梅某2喊其,其也会帮忙,因为梅某2喊其基本上是禚某1的事情。2015年层级:贾某1是老大,禚某1还是跟贾某1,梅某2和庄某跟禚某1混,其和孙某3跟着梅某2,李某6继续跟着贾某1。

5、被告人张某5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上半年其从老家来无锡跟贾某1混,多数时间在贾某1安排的地方睡觉。2013年夏天于某4被叫到无锡跟贾某1混社会。2013年底禚某1在杨市开盘,其和于某4跟着贾某1去盘里望风,2014年贾某1觉得人手不够又叫了同村的李某6。贾某1开场前将他们带至望风地点,每场给他们二三百元工资。贾某1去内场什么都不做,吃干股。每场禚某1给贾某12000元,不包括贾某1给他们的工资。其和于某4、李某6一起租住在杨市中学后面,贾某1付房租,有时给他们买菜。贾某1叫他们没事就呆在住的地方,出去干私活要被他打骂,他说曾经跟他混的禚某1因为不听话腿被打断了。贾某1说赌博玩女人什么的都可以,就是不能吸毒。2014年8月其和贾某1关系不好,贾某1威胁说不和他混就不要在无锡混下去,打工也不行,其就回了老家。

6、被告人李某6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4月其服刑出来,听说于某4、张某5跟贾某1混的不错,就让二人帮忙介绍到无锡。2014年5月其到无锡跟着贾某1混,和于某4、张某5住在杨市中学后面的出租房一楼,贾某1付房租水电并给他们一天一两百的伙食费。贾某1叫他们们平时在家里不要乱出去,不要和禚某1等人烦,不要私自接活,不要吸毒。平时做了不合贾某1心意的事情,贾某1就会骂他们,甚至动手打他们,贾某1多次说禚某1就是因为不听他的话腿被打断的。2014年贾某1带着其和张某5、于某4一起去禚某1赌场外围望风。贾某1在赌场里面,梅某2和庄某在内场拿对讲机和外场联系。2015年过年后,望风换成了孙某3和“教练”,于某4开始放水钱。他们组织以开赌场为生,经济来源全靠庄风钱和水钱利息。

7、被告人孙某3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2013年10月到无锡洛社打工,半年后开始在社会上游荡。2014年先后认识梅某2、禚某等人,知道梅某2跟禚某1混,禚某1在洛社有名气,就想一起混。2015年过完年梅某2介绍其到禚某1的盘里望风,其跟禚某1不熟主要跟梅某2。赌场规矩望风不能玩手机、不能发微信。有次其拍了几张照片发朋友圈,梅某2看了以后让其删掉。

8、被告人禚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3月其到禚某1赌场工作,负责开盘车接送赌客。一个月后其心态变了,想主动往那个圈子挤,出力少来钱快。其开始主动到赌场多做一些事情,比如保管对讲机、找找场地。贾某1是大哥,他们都听他的;禚某1和梅某2是平级的;再下面是庄某、于某4、张某5、李某6,最下面是其、“狼狗”、“小五”、“自力”等人。赌场规矩是内外场的人不能乱窜,工作人员不允许赌博,各自分工不能随意改变。2015年其开始晚上去禚某1赌场工作,白天在陈某赌场工作。其曾叫过于某4、孙某3等人帮忙撑场面,叫得动他们是因为这些人都是跟禚某1混的。

9、未到庭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其2006年左右认识贾某1并跟他混,当时跟着贾某1的有李某甲、禚某1、梅某2等十来个人。他们都称贾某1“林哥”,没有钱了就直接问贾某1要生活费,每次给三四百。平时贾某1会请他们吃饭、抽烟。帮贾某1干活一般不给钱,因为平时给生活费不敢再要了。没有和贾某1打招呼他会发火,喝了酒常借着酒劲骂他们。2009年其和梅某2被劳教一年,出来后其吸毒,贾某1就不让其跟他混了,李某甲、禚某1、梅某2等也不和其来往。

10、未到庭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06年左右其先后认识刘某甲、禚某1、梅某2,又通过禚某1认识贾某1,知道贾某1在洛社混的很好,禚某1、梅某2都是跟贾某1的。2007年其和刘某甲也开始跟贾某1混,平时贾某1带他们去赌场混钱,赌钱的人给贾某1面子,会给他们二三百元红钱。禚某1以前赌钱赢了也会给其发点生活费。梅某2被劳教后,贾某1拿出3000元,让其转交给梅某2的女朋友1500元,剩下的其自己用。后来跟着贾某1混不到什么钱,其就渐渐不跟他了。

11、未到庭证人苏某甲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听说贾某1是混黑道的,2013年其房子租给他半年,开始是一个胖子、一个高瘦子、还有一个姓苏的山东年轻人住的,后来一直是胖子和高瘦子住。贾某1不肯给押金,多住了20多天,热水器、灯泡被弄坏了,其也不敢说什么只能自己花钱修。

12、未到庭证人郭某甲、符某、缪某甲、徐某甲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贾某1当众打骂禚某1、梅某2的情况。

13、未到庭证人周某甲、何某、黄某甲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禚某1纠集于某4、张某5、梅某2及庄某、江某甲等人对周某甲赌盘进行打砸并威胁赌客的情况。

14、未到庭证人吴某甲、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禚某1吞并余某和王某甲的赌盘,说好给提成,但实际每场带人去赌钱才给个三五百元,赌盘不敢不给禚某1,因为他是洛社街上混社会的。

15、被害人叶某乙、叶某丙、李某戊、缪某乙、边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刘某乙、陈某甲、杨某甲、濮某、马某甲、陆某、许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吴某乙、张某甲、代某、孙某、杨某乙、宁某、杨某丙、翟某、韩某、刘某丙、吴某丙、蒋某乙、胡某、乔某、王某丙、王某丁、游某、杨某丁、蔡某、高某、刘某丁、侯某、王某戊、赵某、解某、江某、戴某甲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至2015年间以贾某1、禚某1为首的人员实施一系列逞强斗殴、违法逼债、插手纠纷等违法活动,影响洛社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16、锡公物鉴(法检)字(2015)31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缪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17、未到庭证人辜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禚某1刚认识半个月的女朋友,禚某1在其家中被抓获。

18、未到庭证人郑某甲、虞某、强某甲、郑某乙、苏某乙、马某乙、叶某甲、奚某、戴某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以贾某1、禚某1为首的人员在洛社等地开设赌场,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带坏村上风气,村民没有安全感,但是也不敢反抗。

19、未到庭证人黄某乙、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禚某1是开赌场的,手下很多人,黄某甲跟着他赌钱输了好几百万,经常有人上门讨债,但他们家里人也不敢说什么。

20、未到庭证人周某乙的证言笔录、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禚某1购买的商品房预计2015年12月交付。

21、未到庭证人郭某乙、苗某、支某、石某、许某乙、朱某、程某甲、沈某、强某乙、盛某、张某乙、陈某乙、吕某甲、杜某、杨某戊、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禚某12014年9月在白金汉爵酒店办乔迁酒席,他们均收到禚某1或其手下人送来的请柬,平时和禚某1没什么交情,但知道他是混社会的,怕他来找麻烦都送了礼金。

22、礼金簿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禚某1办乔迁酒席时,送礼人员名单及送礼金额。

二、开设赌场

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禚某1、贾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梅某2、于某4、张某5、李某6、禚某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杨市、前洲等地,以“筒子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抽头获利150余万元。在赌局中被告人禚某1是局长,负责招揽赌局合伙人、找人联系赌客、抽头、发放赌场工资;被告人贾某1带领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在赌场外围望风,帮忙找赌博场地;被告人梅某2负责内场秩序、持对讲机与外场望风保持联系;被告人禚某负责开盘车接送赌客。

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禚某1、贾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梅某2、于某4、李某6、禚某、孙某3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杨市、洛社等地,以“筒子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抽头获利40余万元。在赌局中被告人禚某1是局长,负责找人联系赌客、抽头、发放赌场工资;被告人贾某1安排被告人李某6在外场望风,其自己在赌场拿15%的提成;被告人梅某2帮忙找赌博场地、负责内场秩序并放水;被告人于某4在内场放水;被告人禚某开盘车接送赌客;被告人孙某3负责外场望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殷某甲、苏某丙、刘某戊、吕某乙、费某、殷某乙、周某丙、吴某甲、徐某乙、王某甲、杭某甲、杭某乙、吴某丁、黄某甲、郑某丙、沈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八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三、非法持有枪支

2015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惠山区松竹苑一区XXX号被告人贾某1车库内查获疑似枪支1支、疑似子弹4发。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自制猎枪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2015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无锡市惠山区松竹苑一区XXX室被告人贾某1住处查获疑似枪支1支、疑似子弹4发。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为自制仿64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64式7.62mm手枪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物证鉴定意见书,未到庭证人陈某丙、张某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贾某1、梅某2、于某4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四、故意伤害

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贾某1事先准备好工具,纠集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在天奇城英伦雅阁附近的烧烤摊找到李某甲,以其以前跟被告人贾某1“混”、但现在不将他放在眼里、一直在外面说他坏话等原因,指使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持棍棒、钢管等工具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贾某1见三被告人下手不够狠,遂自己持钢管对李某甲小腿进行猛砸,致李某甲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7月12日晚在烧烤摊附近有四个手持钢管的男子冲上来打其,其中一个人是其以前的老大贾某1,看到他拿着钢管对其腿上猛砸。

2、未到庭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证明当晚在其烧烤摊有三四个男人手拿铁棍打一个吃宵夜的男子。

3、锡公物鉴(法检)字(2015)30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4、被告人贾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7月12日晚其带着于某4、张某5、李某6找到李某甲后,让他们拿车后排的工具上去教训李某甲。于某4拿了钢管,李某6、张某5各拿了把砍刀,其停好车后把于某4手里的钢管抢过来,朝着李某甲的腿上打。

5、被告人于某4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当晚贾某1开车带着其和张某5、李某6在英伦雅阁对面的夜宵摊找到李某甲,贾某1指了指李某甲告诉他们车后排有东西,叫他们拿着东西上去打李某甲。其拿钢管,贾某1、张某5、李某6手里拿什么不记得了。其和张某5、李某6先上去打的,但是打的比较轻,贾某1就从其手里抢了钢管对着李某甲的腿上打了四五下,蛮狠的。

6、被告人张某5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贾某1说要去找李某甲麻烦,开车接了其和于某4、李某6到他车库拿了工具。在天奇烧烤摊看到李某甲后,贾某1拿砍刀、其拿木棍、李某6和于某4拿铁棍,贾某1指着李某甲说“这是不听话的,打”,他们就拿着家伙上去打李某甲。贾某1拿着刀直接砍了李某甲腿几下,他们也拿着家伙对着李某甲的腿打了几下,但下手不重。贾某1因为刀钝,从李某6手里换了铁棍,直接对着李某甲的腿打了七八下,好像听到骨头断的声音。

7、被告人李某6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贾某1接了其和于某4、张某5说要教训李某甲。分家伙时,其和于某4一人分到一根钢管,张某5分到木棍,贾某1自己拿砍刀。在天奇烧烤摊附近找到李某甲,贾某1拿着刀冲上去说打,他们拿着手里的家伙对李某甲的身上、腿上打了几下,下手不重。贾某1从其手里接过钢管,对着李某甲的腿上猛砸了三四下,李某甲坐在地上后贾某1还砸了好几下。

五、寻衅滋事

1、2012年9月3日晚,被告人禚某1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KTV唱歌期间,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庚、蒋某甲。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庚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禚某1赔偿被害人王某庚人民币2万元。

2、2013年11月8日晚上,被告人禚某1与徐某甲、马某丁、“史泰龙”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悦酒店吃晚饭期间,因结账问题,被告人禚某1等人对被害人徐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丙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3、201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禚某1等人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KTV唱歌期间,因让张某戊陪吃宵夜被拒绝,遂对张某戊进行殴打。事发后,被告人禚某1赔偿张某戊人民币4000元。

4、2014年12月初某晚,被告人禚某1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KTV2号包厢内,与服务员马某丙发生口角,遂上去对马某丙扇耳光、扯头发,致其鼻子流血。事发后,被告人禚某1已赔偿马某丙。

5、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禚某1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锦江花园酒店住宿时,因不肯出示身份证登记被前台服务员拒绝后,打电话纠集庄某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禚某1对被害人王某己、汪某进行殴打,并伙同庄某等人对酒店大厅的物品进行打砸。事发后,被告人禚某1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己、汪某及酒店相关物品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庚、徐某丙、张某戊、马某丙、汪某、王某己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蒋某甲、吴某戊、谢某甲、张某丁、裴某、顾某、姚某、万某、缪某甲、杨某己、程某乙、邓某、赵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赔偿清单,产品销售合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国家材种鉴定与木材检疫重点实验室检验报告,照片,被告人禚某1、梅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六、聚众斗殴

2014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禚某1因琐事与“豹子”在无锡市北塘区白金汉爵酒店门口约架,被告人禚某1纠集庄某,并让被告人梅某2纠集被告人孙某3等人携带砍刀赶至现场。被告人孙某3及庄某、江某甲等人赶至白金汉爵酒店门口与被告人禚某1汇合后,“豹子”等人未出现。被告人禚某1等人欲离开时,被害人李某丁开车经过不慎撞到被告人禚某1等人的汽车。被告人禚某1等人误以为被害人李某丁是“豹子”纠集的人,遂围住被害人李某丁的汽车,被告人禚某1、孙某3等人持刀对被害人李某丁的汽车进行砍砸,逼被害人李某丁下车。被害人李某丁趁机下车逃跑,被告人禚某1、孙某3继续追逐被害人李某丁,将其逼迫至墙角,持刀对其头部砍打,见警车至现场后被告人禚某1等人逃离。事发后,被告人禚某1赔偿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3万元。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当晚其倒车的时候撞到白色金杯面包车,下来四个男人,一个身材较瘦的(经辨认系被告人禚某1)手里拿砍刀、一个身材魁梧的拿棍子,另二个年轻人一个拿刀、一个拿棍子。瘦的中年男人把其车子驾驶门打开叫其下车,四个男人对其拳打脚踢、并砍砸其车。其趁他们不注意下车逃跑,二个拿刀的跟着追其,追上后用刀对其头部砍了十几刀。其住院第四天,一个不认识的外地人来了之后说“对不起,打错人了”,给了3万元。

2、锡公物鉴(法检)字(2015)30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李某丁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3、被告人禚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当晚电话里“豹子”问其在哪里,小宝说在白金包厢要不要见面谈谈,“豹子”说可以。其一听约架了,就打电话给庄某让他带几个人来,梅某2打电话叫孙某3过来。后其和梅某2、小宝在白金汉爵酒店门口与庄某、孙某3等人碰了头。庄某自己开车来的,还有六七个人坐“瘤子”开的金杯面包车来的。突然看到有辆黑色丰田倒车撞到了庄某的车,开车的李某丁是帮无锡“小活生”开盘车的,他们认为是“豹子”喊来的人,就围在车旁边叫他下车。其跑到金杯面包车坐垫下拿了一把砍刀,孙某3跟着也拿了一把,李某丁看到他们拿刀就开车门朝马路跑。追上李某丁后其一脚把李某丁踢倒,和孙某3一起拿刀朝他头上砍,还问李某丁“谁派你来的,还跑不跑”,看到有警车来就上车跑了。后来其赔偿了3万元,是梅某2出面去派出所调解签字的。

4、被告人梅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禚某1和“豹子”在电话里吵了起来,约好在白金汉爵酒店门口干架。禚某1让其打电话叫人过来,其打电话给孙某3和“瘤子”跟他们说禚某1要和人干架,让“瘤子”把盘里的金杯车开过来带上刀、再带点人来,禚某1打电话应该叫的庄某他们。后来“瘤子”开了金杯车带了孙某3过来,没多久庄某也开了一辆车带了四五个人过来。其和徐某甲找买水的借口走了,后来听说禚某1砍错人,拿了几万元和20条黄金叶把这个事情私了了,禚某1叫其在派出所调解协议上签字的。

5、被告人孙某3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网吧接到梅某2电话让其到白金汉爵酒店一趟。“瘤子”和其差不多时间到的,没过多久禚某1说没事了回去吧,然后其上了庄某的车,其他人上了“瘤子”的金杯车。准备离开时一辆黑色的车开过来直接撞上他们的车,禚某1从金杯车上下来,手里拿了一把刀。其看禚某1要打对方,想想以后能跟着他混,也从庄某的车里下来,从后座上拿了一把砍刀。其和禚某1拿刀拍对方的车顶逼对方下来,对方开车的人突然从车里跑出来,其和禚某1追上去用刀砍对方,并对那个男的拳打脚踢,后来有警车来就跑了。

七、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禚某1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橙郡29号1302室,容留陶某、谢某乙、贾某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禚某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梅某2于6月6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谢某乙、陶某、贾某、黄某甲、杨某庚、刘某印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被告人禚某1、梅某2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贾某1、禚某1、梅某2、于某4、孙某3、禚某均于2015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5于2015年6月14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6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

案破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贾某1处扣押手铐1副、斧头1把、砍刀2把、鱼叉1把、铁管2根、矛2把、红缨枪2把、对讲机3部、对讲机充电器底座5个、麻将筒子牌1副等物;从被告人禚某1处扣押麻将筒子牌3副、无线振动接收器1只、扑克牌1副等物;从被告人于某4处扣押斧头1把等物;从被告人禚某处扣押简易拼装桌1张、铁锹2把、扑克牌2副等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另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八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明犯案时各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人禚某1、张某5、李某6构成累犯的情况。

关于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首先,是否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1、禚某1等人已形成较为紧密的犯罪组织,组织人数较多,现有的加已退出的成员已达10人以上;组织结构稳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通过开设赌场、放水钱等获取非法利益,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以此支持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牟取经济利益,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孙某3辩护人提出“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被告人贾某1、禚某1是否均能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1先期在组织中起领导作用,被告人禚某1、梅某2均系被告人贾某1带着出道。后期被告人禚某1在被告人贾某1的扶持下,通过有规模地开设赌场其组织、领导地位逐渐突出。但与此同时,被告人贾某1仍对被告人禚某1有着领导、管理权,其可以安插亲信至被告人禚某1的赌场工作、同时自己在赌场拿提成,对违反组织规定的成员(包括被告人禚某1)有训斥打骂的权利,被告人贾某1的领导地位毋庸置疑。被告人禚某1对赌场其他人员的任用有决定权;其虽不直接领导被告人贾某1手下的人,但其领导自己手下亲信实施违法逼债、逞强斗殴等活动亦无需征得被告人贾某1的同意,且被告人禚某1可以调动被告人贾某1手下的人配合实施争夺赌盘、追讨赌债等有利于组织利益的违法活动;被告人禚某1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多是与组织成员吃喝娱乐时发生,其肆无忌惮打骂他人一方面依托组织势力对他人进行精神制约、一方面通过暴力滋事继而壮大组织声势。被告人禚某1系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逐步发展成为组织领导者,其和被告人贾某1应对各自参与及实际担任组织领导者期间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贾某1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被告人禚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再者,被告人梅某2、于某4能否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2先后跟随被告人贾某1、禚某1,在赌场中负责维持内场秩序、与外场联系,是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的次纠集者,在后期起着传达、实施被告人禚某1命令的作用,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于某4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在摆格式逼债、打砸赌盘等违法活动中作用突出,应认定为组织骨干成员。故对被告人梅某2提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是积极参加者”的辩解、被告人于某4提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被告人孙某3能否认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孙某3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的供述,可以证明被告人孙某3在认识被告人梅某2等人时就明知他们一伙人是在洛社开赌场,被告人禚某1在当地有一定势力,其仍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李某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并在被告人梅某2、禚某的纠集下多次实施违法活动,应当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拿过生活费、有无被安排过食宿,并非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孙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3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孙某3开设赌场不应认定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3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分工严密,参赌人数多,且获利数额大,应属情节严重,故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3参与开设赌场数十场,并非偶发性犯罪,故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开设赌场罪构成自首”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3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3提出开设赌场其仅在外围望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3到达现场后见到被告人禚某1已纠集多人并为斗殴准备工具,后其与被告人禚某1持刀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殴打对象的错误并不影响其聚众斗殴犯罪的成立。故对被告人孙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贾某1提出“打李某甲拿的是木棍”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贾某1持钢管对被害人李某甲腿部砸打的事实,有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的供述及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其提出“没有前科劣迹,希望从轻处罚”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禚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禚某1到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寻衅滋事事发后赔偿,聚众斗殴无严重人身损害后果,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禚某1提出的相关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于某4提出“开设赌场中作用小,应从轻处罚;李某甲的腿主要是被告人贾某1砸断”的辩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禚某提出“除了开设赌场,未参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活动”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禚某参与或者纠集他人实施的违法活动均与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经济基础有关联,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其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禚某的辩护人提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禚某到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贾某1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1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其对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禚某1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禚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禚某1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其对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梅某2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梅某2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庭审中其对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能自愿认罪;归案后有立功情节,综上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减轻处罚,对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4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4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庭审中其对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能自愿认罪,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减轻处罚,对所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5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5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5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减轻处罚,对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6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6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6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减轻处罚,对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3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某3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庭审中对开设赌场罪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禚某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禚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庭审中其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能自愿认罪,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减轻处罚,对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禚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梅某2、孙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于某4、张某5、李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禚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禚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8日至2028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梅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于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4日至2018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禚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自制仿64式手枪1支、射钉器改制的猎枪1支、手铐1副、斧头2把、砍刀2把、铁锹2把、鱼叉1把、铁管2根、矛2把、红缨枪2把、无线振动接收器1只、对讲机3部、对讲机充电器底座5个、麻将筒子牌4副、扑克牌3副、简易拼装桌1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溶熔

审判员王艳华

人民陪审员邹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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