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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781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基本信息   日期:2020-07-30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78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09-01-07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存义、杨亦群、杨亦青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徐民一(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5月23日,患者李玲娣因反复呕吐2周余,无法进食,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六院”)处就诊,29日死亡。死亡原因:代谢性脑病、胆囊炎、胰腺炎。2001年至2006年间,杨存义分别向上海市卫生局及徐汇区卫生局反映情况。2006年4月12日,徐汇区卫生局答复杨存义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与法院途径解决争议纠纷。之后,2006年5月、9月徐汇区卫生局及六院分别答复杨存义,其问题已经给予答复,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008年1月2日,六院再次给予曾经给予的答复。现杨存义诉至法院要求六院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存义等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杨存义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六院在诊治李玲娣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认为其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还诉称,其在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后,在查找法律依据及收集有关证据。并且上诉人还主张,其在一年内曾经向法院递交过诉状,但法院表示要鉴定,所以没有受理。现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六院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向卫生局反映并获得答复后一直没有起诉,现在诉讼时效已过,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能接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存义在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明确答复后表明,其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其与六院之间纠纷的途径已不能实现。至此,杨存义再行向卫生局信访之行为不能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而杨存义与六院之间自行协商之途径也在2006年9月18日六院明确答复之日截断。至此日起,杨存义等应当明知六院拒绝赔偿之意见,诉讼时效可以从此日开始重新起算。杨存义应当在一年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然杨存义诉称其因收集法律规定和证据而没有及时行使权利之意见,不能成为延长诉讼时效之理由。而其另诉称曾经向法院递交诉状之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本院不能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超过一年,已丧失胜诉权。原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之上诉主张,缺乏法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7,062元,由上诉人杨存义、杨亦群、杨亦青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啸

代理审判员马丽

代理审判员沈卫兵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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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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