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盱民初字第013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17
合议庭:高林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裁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芮俊敏与被告盱眙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芮俊敏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芮俊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俊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芮俊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林
人民陪审员余从洲
人民陪审员王宜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