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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851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9   阅读: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8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8-01-10

合议庭:刘媛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4年5月12日深圳龙济医院出具王红军入院记录,载明入院日期为2014年5月12日8时15分,“主诉”为胸痛2小时余,“现病史”为“患者2小时前不明原因出现胸痛,主位于胸骨后及上腹部,疼痛较剧烈,呈刀割样,牵扯至后背,深呼吸及变动体位加重,伴咳嗽。无心前区憋闷感,无心悸,无咳嗽,无腹痛及呕吐,急就诊我院门诊。……”。

2014年6月9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中大法鉴中心【2014】病鉴字第B84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二、检案摘要据委托书介绍:王红军……2014年5月12日因“胸痛”入院。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14日9:05宣告死亡。……六、鉴定意见王红军系因主动脉根部夹层动脉瘤破裂引起心包积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以“深圳龙济医院除了误诊、误治、延误治疗和抢救导致死亡这一重大过错外,还存在诸多违背医疗常规的过错。由于深圳龙济医院一系列的疏忽和过错,导致王红军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抢救时间,深圳龙济医院对王红军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为由,诉至本院。

二、其他情况

李某为王红军之妻。王学权为王红军之父。宁贵连为王红军之母。王某为王红军之女。

本案庭审中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与深圳龙济医院均同意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深圳龙济医院对王红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此后,本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深圳龙济医院对王红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4年11月18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暂停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函》一份致本院,载明“本中心自2014年8月11日-2015年1月1日期间,暂不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申请。初步定于2015年1月2日开放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申请,到时请预先电话查询确定是否开放受理”。2014年12月1日本院与双方谈话,将2014年11月18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暂停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函》向双方出示,并询问双方是愿意继续等待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是否受理本案鉴定,还是改选其他鉴定机构。此后,双方择定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

后本院将本案委托鉴定函及相关材料寄交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8日对委托鉴定函及相关材料进行签收。但此后至2017年6月,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既未对委托鉴定进行受理,亦未将委托鉴定予以退回。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向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去函,请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查核委托鉴定材料,若受理鉴定委托,于2017年6月25日前向本院出具鉴定受理文件;若不受理鉴定委托,于2017年6月25日前向本院出具鉴定退案文件。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不在2017年6月25日前给予明确书面意见,本院将视为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不接受委托,由双方另行择定鉴定机构。此后至2017年7月,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未做任何回复,

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与双方进行谈话,请双方再行择定鉴定机构。双方择定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本院在谈话时同时告知双方,“本案中证实深圳龙济医院对王红军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在本案中可以一共进行三次鉴定机构选择,若三次选择的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均不予受理或不能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本院亦不再委托进行鉴定,将依照现有证据进行判决。本案第一次择定鉴定机构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第二次择定鉴定机构为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第三次择定鉴定机构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此后,本院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深圳龙济医院对王红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7年9月6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回复函》一份致本院,载明“关于王红军鉴定一案……请补充其既往在深圳龙济医院就医前其他医院的病历材料,……”。2017年11月30日,本院向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邮寄书面通知,同时寄交2017年9月6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回复函》复印件,要求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按照《回复函》的要求补齐材料。此后,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未补交相关材料。2017年12月13日本院与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进行谈话,询问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未补齐鉴定材料的原因。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称“我们已经确认,王红军在去深圳龙济医院接受治疗之前,没去过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前也没有发生国类似的病情,身体状况一直都很好。”2017年12月14日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致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将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不能补交鉴定材料的相关情况告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并同时寄交2017年12月13日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谈话笔录复印件。2017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回复函》一份致本院,载明“关于王红军鉴定一案……因无法提供其既往在深圳龙济医院就医前其他医院的病史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二)之规定,鉴定材料不完整,我所无法受理此案,现退回贵院的所有送检材料……”。

三、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深圳龙济医院支付王红军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食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55571.11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四、本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以深圳龙济医院对王红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王红军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深圳龙济医院赔偿损失。

但医疗机构对患者病症的临床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必须经过医学专家的鉴定,并非是由个人或医疗机构的主观判断决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先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本案鉴定委托,鉴定结论无法做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本中心自2014年8月11日-2015年1月1日期间,暂不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申请。初步定于2015年1月2日开放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申请,到时请预先电话查询确定是否开放受理”。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8日对委托鉴定函及相关材料进行签收。但直至2017年7月,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是否受理本案鉴定委托未做任何回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因无法提供其既往在深圳龙济医院就医前其他医院的病史材料,……鉴定材料不完整,我所无法受理此案”。

鉴于本案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无法做出,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深圳龙济医院对王红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本院对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要求深圳龙济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778元,已由原告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预交,此款由原告李某、王学权、宁贵连、王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媛

人民陪审员陈初瑛

人民陪审员王嘉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依

书记员文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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