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51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董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签证逾期续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男,32岁)人民币40000元(转账地位于本市海淀区)。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日,张某的亲属向被害人王某赔偿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叶某2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段倩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耿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