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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6刑初145号诈骗罪一 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2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6刑初145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辅警期间,虚构其能帮助被害人温某儿子刘某涉嫌诈骗一案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钱款打点关系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温某人民币93000元。

被告人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近亲属于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温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温某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齐某的供述,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何某、吴某、吕某、胡某、张某、黄某、傅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通话和短信截图,谅解书复印件,收款条复印件,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劳务合同书,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景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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