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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刑初106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28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106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贺某某以开游戏工作室投资入股返利的名义,多次骗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宿舍内的梁某人民币233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开游戏工作室入股分红的名义,骗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北京工商管理学院的刘某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贺某某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网上贷款。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贺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三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三、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智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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