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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刑初16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0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3刑初164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玉、检察官助理郑志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潘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诈骗罪

2013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以及欲向被害人戚某出售其位于本市顺义区××花园的01、02号房产为由,骗取戚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己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贾某1人民币37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银行贷款。

(二)合同诈骗罪

2014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在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将位于本市顺义区01、02号的房产抵押给多人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签订上述房产的买卖合同,骗取刘某支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9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4年7月8日,因曹某某逃避履行债务,上述房产经其债权人陆某申请,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18年4月27日,因曹某某始终未能履行债务,上述房产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人民币1599.5万元被用于偿还债权人陆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席某、周某、熊某、曾某等人,造成刘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50万元。曹某某到案后,其前妻向刘某退赔人民币131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其因欠下张军巨额赌债被逼无奈造成现在的局面,其不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普通民事纠纷,并非刑事犯罪,曹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曹某某与戚某属于民事借贷关系,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戚某的情况;曹某某只是向贾某2借款,且从未将涉案房产出售给贾某1,曹某某与贾某1之间无任何资金往来,曹某某从未骗取贾某1钱款;曹某某与刘某之间是民事房屋买卖,曹某某从未欺骗刘某,涉案房屋最终无法过户给刘某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系曹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以将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花园01、02号房产(以下简称“01、02号房产”)出售或过户给他人、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戚某、刘某、贾某1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20万元。被告人取得上述钱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及其他个人借款后,于2014年7月逃逸。

2014年7月8日,因曹某某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01、02号房产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18年4月27日,01、02号房产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权人陆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席某、周某、熊某、曾某等人。

2019年1月14日,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室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曹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1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售01、02号房产、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等为由,采取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等虚假手段,骗取被害人戚某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及其他个人债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明:我是北京东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集团”)法定代表人。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曹某某,曹某某在顺义、密云做二手房业务。曹某某说他的北京万紫千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紫千红公司”)扩大规模需资金周转,向我借钱,当时我借给他50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曹某某说还要借款3000万元,我不敢再借钱给他,他就说把他在××花园01、02号房产卖给我,房价是曹某某定的,就是合同上的2200万元。当时我说等他有钱时再从我这里把房子赎回去,我是以我妻子刘某2的名字购买曹某某的房产,房屋办手续的事情都是我公司会计王某经办的。我支付曹某某房款后,房子没有过户给刘某2。曹某某总是拖延办理房产过户,后来曹某某又向我借了一次钱,后来我就联系不上曹某某了,听说曹某某把钱赌博了。

曹某某在卖房给我的过程中,没有告知我这两套房产已经同其他人签署过买卖、抵押协议。曹某某一直说房产证还没有办,还差一部分钱没交,约定他尽快去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下来之后就得尽快过户给我,但我一直派人催他办房产证,可是他迟迟不去办,总是找理由推脱,说没工夫或没钱什么的。

2013年9月至12月间,我一共借给曹某某三笔钱,分别是500万元、250万元、550万元,都有凭证,都是曹某某以万紫千红公司名义借的。曹某某第一次向我借500万元时,说想在密云多开几家门店。后来曹某某再次向我借款的理由是他在顺义租了一块地,而且准备日后买下来,目前正在施工,先作为公司的培训基地,正打算申请工业建设用地使用证,他说手里资金紧张,交不了土地出让金,想从我这借点钱,用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我知道土地证的价值,才同意再次出借给他800万元,并按照曹某某的要求,将250万元转给珠海马某,另外550万元开支票给了万紫千红公司。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东润集团员工。2013年10月25日,曹某某因为资金紧张,将××花园01、02号底商以2200万元价格出售给我公司法人戚某的爱人刘某2。当天曹某某和刘某2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刘某2当天将1500万元打到曹某某指定的账户,2013年11月6日刘某2将余款700万元打到曹某某指定的账户,一共付给曹某某2200万元。后来曹某某以种种理由不将房屋过户到刘某2名下。2014年7月初开始联系不上曹某某,电话关机,人也找不到。

曹某某还从我公司借了两次钱,第一笔是2013年9月13日,曹某某以万紫千红公司名义向戚某借款500万元,我公司于当日通过农行通州支行将500万元转至万紫千红公司账户。第二笔是2013年12月4日,曹某某以万紫千红公司名义向戚某借款800万元,其中550万元是给了万紫千红公司一张转账支票,另250万元按照曹某某的指示转到珠海建行马某账号。这两笔款至今没有归还我公司。据戚某了解,曹某某一方面是公司扩张需要资金,另外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曹某某到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东润集团财务部主管。2013年9月,我公司老板戚某的妻子刘某2购买曹某某房屋时,我认识了曹某某。刘某2购买曹某某的房屋,我经手了付款、催促曹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没有参与房屋购买商谈,该房屋位于××花园01、02号,价格是2200万元。2013年10月25日支付曹某某1500万元,2013年11月6日支付曹某某700万元,都是转账支付的房款。当时曹某某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证,他总是拖延,因此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直至2014年夏天就联系不上曹某某了。

我公司借给曹某某的钱也是我经办的。第一笔是2013年9月13日,借款500万元,从我公司账户转到曹某某公司账户。第二笔800万元是分两次借的,其中250万元是按曹某某的要求电汇给珠海的马某,另550万元是转账支票给曹某某的。上述两笔借款有曹某某签字出具的收据。曹某某和他的万紫千红公司都没有偿还这1300万元。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我和曹某某大概10多年前相识,没有业务关系。以前曹某某向我借过钱,陆续借了七八百万,现在已经还清了。2013年10月25日,我收到曹某某转的两笔钱,分别是200万元和100万元,是曹某某2013年3月左右分两次向我借的,当时他说手头紧,向我借钱,我就借给他了,当时他给我打了两张借条,曹某某还钱后就把借条收回去了。

5.东润集团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曹某某自书的承诺书等证明:

(1)2013年10月25日,戚某以其妻刘某2(乙方)名义与曹某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曹某某将01、02号房屋出售给刘某2,价格共计人民币2200万元;曹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个月内,双方配合办理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刘某2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曹某某承诺签订协议时该房屋未设定抵押贷款;签订协议后,曹某某不得将该房屋向他人设定任何抵押贷款;

(2)2013年11月6日,曹某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自愿将01、02号房屋出售给刘某2,双方于2013年10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目前本人急需用钱,应本人要求,刘某2已提前将全部购房款2200万元交付本人。由于本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没有及时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以致与刘某2的房屋过户手续暂不能马上办理,为此本人承诺,自即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取得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户主刘某2。

6.东润集团提供的付款单、付款申请审批单、收据、借据、借条、个人电汇业务回单、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建设银行北京顺义区裕龙花园储蓄所提供的账户查询信息,建设银行北京裕龙支行提供的个人汇款凭证,建设银行晋江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农商银行光明街支行提供的交易对手查询单、农业银行北京新顺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3年9月至12月,戚某一方向曹某某及曹某某指定的他人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具体为:

(1)购房款(2200万元)支付及主要去向

2013年10月25日,王某宁波银行账户分4笔向曹某某建设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曹某某于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刘某2上述1500万元购房款;当日,曹某某将300万元转账至张某1中国银行顺义支行账户,将200万元转账至蔡某建设银行晋江安海支行账户,将200万元转账至杨某1建设银行晋江东石支行账户,将300万元转账至CHAN××建设银行深圳建设路支行账户,将400万元转账至陈某1建设银行深圳沙头角支行账户;

2013年11月6日,王某宁波银行账户向曹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700万元;曹某某于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刘某2上述700万元购房款;当日,曹某某将400万元转账至高某农业银行账户,将300万元转账至马某建设银行珠海南湾支行账户。

(2)借款(1300万元)支付及主要去向

2013年9月13日,东润集团农业银行账户向万紫千红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0万元;当日,曹某某以万紫千红公司名义出具《借据》,内容为:“向东润集团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周转资金),约定于同年9月28日前归还”;当日,万紫千红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将该500万元转账至深圳市顺安尼投资有限公司账户;

2013年12月4日,曹某某以万紫千红公司名义出具《借条》,内容为:“向东润集团借款800万元,其中250万元转至珠海建行马某账户(账号:6217***********3940),支票550万元”;当日,王某宁波银行账户向马某建设银行珠海南湾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50万元;同年12月14日,东润集团向万紫千红公司开出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550万元,支票号码08888909);后万紫千红公司将该转账支票背书转给北京吉远祥通物流有限公司。

二、2014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售01、02号房产为由,采取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虚假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支付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9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曹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与万紫千红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因此认识曹某某。2014年6月初,我听说曹某某要出售××花园01、02号房产,我就给万紫千红公司副总芦某打了电话,询问了售房情况。芦某说曹某某想出售01号房产,价格为850万元,要全款一次性付清,我岳母知道此事后说想买这个房子,让我出面买这个房子,后经过芦某从中与曹某某沟通,曹某某愿意以800万元的价格将01号房产出售给我。2014年6月17日,在顺义区××小区曹某某的家,我与曹某某签订了01号房屋买卖合同,后芦某问我有没有购买02号房的兴趣,当时考虑价格合适,而且两房是连在一起的,我就同意购买第二套房了。6月19日,也在××小区曹某某的家,我与曹某某签定了02号房屋买卖合同,价格为730万元。签合同时,我、曹某某、芦某均在场,合同内容都是芦某填写的,芦某知道我与曹某某商谈的房屋买卖事项,当时芦某拿给我曹某某购房时的初始合同、购房发票,但都是复印件。我没有见过上述合同及发票的原件,我向他们提出过要原件,但曹某某和芦某都说时间太长了,原件找不到了。2014年6月,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曹某某01号房产购房款350万元;02号房产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曹某某600万元,曹某某给我写了3张收条。房款转账是以我母亲刘某3的两张银行卡、我妻姐杨某2农行卡转的帐。曹某某没有将房子过户给我,没有履行合同,2014年7月初,我就找不到曹某某了。

我不知道曹某某为何急于出售上述房屋,只是听芦某说曹某某可能在外面赌钱,欠了很多赌债,我当时觉得房价合适我就买了。我与曹某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我特意问过曹某某这两套房是否同他人签署过买卖协议或是将这两套房抵押给过别人,我也怕房屋有纠纷。曹某某明确答复我说房屋没和别人签署过买卖协议,没有抵押给过别人,只是有房屋贷款,不存在纠纷。

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明:2014年10月22日10时许,刘某辨认出曹某某。

2.证人芦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至2014年7月中旬,我在万紫千红公司任副总经理,负责行政管理。万紫千红公司经营二手房租赁和买卖。2009年我到公司任职时,我公司在顺义有11家分店,2010年海南就有10多家分店,公司经营状况一直良好,2013年下半年,公司在天津、海南有分店,在顺义、密云、大兴、昌平设有30多家分店。2014年3月,公司资金不多,经常拖欠员工工资,分店也无法经营,就关了很多店,2014年7月初,公司法人曹某某对我说,他欠人钱得去外面找钱,突然离开了公司。据我们了解,曹某某经常去澳门赌钱,而且公司在2013年亏损比较大,因此欠了别人钱。

我认识刘某,他给我公司做广告牌、灯箱。我知道刘某买过曹某某的门脸房。2014年6月初,刘某给我打电话问曹某某是否要卖××花园01、02号房产,我就把这事告诉曹某某,曹某某说房子可以卖给他,但是要现款,而且要支付房款快。我把这情况告诉了刘某,一周后刘某在曹某某××别墅的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确定的价格我记不清了,应该在700万元左右。当时签订的是其中一套房产,过了几天签订了另一套的房屋买卖合同。两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都在场。曹某某收到刘某950万元后,曹某某没有把房产过户给刘某,曹某某就联系不上了。曹某某向刘某出售房产的过程中,曹某某没说过两套房之前已经同其他人签署过买卖协议或是抵押给别人。我一直都不知道他和别人签署过买卖协议或把房抵押给了别人。

2014年7月一个周日晚上,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最近好多人找他要钱,目前他确实没钱,他出去几天去外面筹钱,电话就先关机了,有事他会联系我。第二天曹某某就再没来过公司,第一周是电话关机,之后电话能打通了,期间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他在外地筹钱,让我照看公司,后来又过了几个星期就突然联系不上了。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我认识曹某某十几年了。2014年,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公司要收购他公司,但曹某某欠这家公司800万元,虽然这家公司收购他公司能给他几个亿,但他不还钱显得他没有信誉,想向我借1000万元周转,6天后就能还钱了,他还说这家公司为了收购他公司,已经做完了前期调研评估,很快就能收购了。曹某某是以万紫千红公司名义向我借钱的,他和他媳妇做了担保,在万紫千红公司签了借款合同,我通过陆某给曹某某公司转账1000万元,这钱是我和陆某一起凑的钱,我和陆某一起转的账。此外没有别的借款了。过了一周,曹某某没有及时还钱,我和陆某向曹某某要钱。约一个月后,曹某某给了我几张他公司的支票,让我先别入账,等他公司账上有钱了就能兑现支票了。后来我去曹某某公司找他要钱,有个人告诉我说曹某某借了很多钱,要把曹某某公司的门脸房卖给他,这个人当时说曹某某在给这个人办理过户时就已经跑了,我就赶紧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把曹某某的门脸房查封了。在此之后,我给曹某某打通过电话,我说“你人也不在,门脸房也被别人占了,怎么解决?”,曹某某说别的人他就不管了,他把门脸房给我了,给我写一个手续邮寄给我,但后来他没有把手续邮寄给我,我再联系他,他手机就关机了。我给他发过信息说要报警了,之后再也没有联系过。

曹某某没有还过我钱,后来陆某申请把曹某某房子查封并拍卖了,得到1000万元,但是利息没有算。陆某是我朋友,他不认识曹某某,当时以陆某名义借钱给曹某某,主要是考虑我和曹某某比较熟,面子软不好催款,而且也有陆某的钱在里面,为了给陆某一个保障,所以以陆某的名义出借。皖某是我朋友,皖某不认识曹某某。2014年,曹某某向我借1000万元之后,曹某某又向我借了200万元,曹某某为了证明他还有还款能力,曹某某说他帮别人在通州梨园促成一个项目,很快就能挣到钱,不仅能归还这200万元,之前的1000万元也能归还,我就相信他了。曹某某说要200万元现金,我就找到我朋友皖某,从皖某处拿了200万元现金,是用两个大手提袋装的,应该是绿色条纹帆布袋子,拿到现金后,我到曹某某××别墅的门口将现金给了曹某某。曹某某转给皖某的200万元就是还他向我借的200万元现金,与1000万元没有关系。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1999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曹某某。曹某某陆续向我借钱,也陆续还钱,到2014年3月12日总共还欠我700万元本金。2014年3月12日,曹某某给我写了一张抵押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曹某某承诺共欠周某款共计柒佰万元整,于2014年6月19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将××花园01门面房抵押给周某本人,同时周某为此房唯一产权拥有人。承诺人:曹某某、胡某。见证人:张某1”。当时在场的有我、曹某某、张某1,后来我为了保险,又找到曹某某媳妇胡某,让她在抵押承诺书上签了字。2014年6月19日,曹某某向我的农业银行卡转入100万元;同年6月30日,曹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我邮政银行卡转入300万元,这是曹某某还给我的钱。

周某提供的抵押承诺书内容与其证言内容一致。

5.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市琪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我与曹某某没有资金往来,我公司与曹某某有资金往来。2014年5月19日,曹某某找到我公司老总范某称其要搞工程急需300万元,一个星期就还,我公司就借给他150万元,他给我公司写了借条。2014年6月17日,我收到曹某某转到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00的万元,这是他还我公司的借款。2014年6月24日,曹某某又将欠我公司剩下的50万元还给了我公司。现在曹某某已将借我公司的钱还清了。

6.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9月去万紫千红公司上班的,万紫千红公司在顺义区大概有20家分店,还在天津、亦庄、回龙观、三亚、海口有分店,主要经营二手房的买卖和租赁。曹某某是公司法人,我是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公司资金往来,主要是日常支出,发放工资及去银行办理公司资金入账出账等业务。曹某某让我向外转出多笔资金,都是当面或者打电话或者短信通知我,把姓名账号给我,我再向这些姓名的账号转出资金,我不认识这些人,只是按照曹某某的要求把钱转给这些人,这些人太多了,具体我记不清了。除了万紫千红公司账户对外转账外,有时还用曹某某个人账号对外转账,转账的账号我也记不清了。

2014年6月17日,曹某某给我农行账户转过两笔钱,分别是10万元、60万元,这是曹某某还给我的钱。以前公司资金紧张,员工工资发不出来,曹某某向我借了158万元,这70万元是曹某某还给我的钱。现在我手上还有一张借条,还欠我78万元,另外还有10万元没有打借条。

2014年7月8日左右,我去公司上班,发现公司总部的锁被人换了,里面还有陌生人,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只是听说××花园01号门面房被曹某某卖了。我最后一次联系曹某某是2014年7月20日左右,我给他打电话问有关公司收据的事。

7.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我在万紫千红公司密云店工作。2014年6月,曹某某给我银行卡转了171405元,这是当时密云店几十名员工的工资。我收到钱后,当天我就把钱取出来,交给密云长安店的段总,然后我俩一起将这笔钱给密云店所有员工发工资。

8.刘某提供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等证明:

(1)2014年6月17日,刘某与曹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曹某某将01号房屋出售给刘某,价格800万元;刘某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定金350万元;曹某某在2014年7月10日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日内通知刘某,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2014年6月19日,刘某与曹某某又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曹某某将02号房屋出售给刘某,价格730万元;刘某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定金300万元,于签订合同十日内将首付款600万元(含之前已付300万元定金)支付给曹某某;剩余房款130万元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当日支付给曹某某;补充协议约定:曹某某承诺在2014年7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5日内通知刘某,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9.刘某提供的农业银行智付通交易回单、邮政储蓄银行付款凭证及汇款收据、收条,邮政储蓄银行北京裕龙支行提供的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活期明细单,农业银行北京拥军路支行提供的借记卡资料查询、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农业银行北京新顺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兴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农商银行顺义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建设银行北京裕龙支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2014年6月17日至30日,刘某一方向曹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950万元,具体为:

(1)2014年6月17日,杨某2(刘某妻姐)农业银行账户分4笔向曹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曹某某于当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刘某上述350万元购房款;当日,曹某某将100万元转账至刘某4账户,将70万元转账至焦某账户,将468328元转账至蒋某建设银行海口海垦路支行账户,将20万元转账至李某账户,将171405元转账至闫某账户,将142391元转账至萧某账户,将63684元转账至沈某1账户,取现66万元;次日,曹某某取现4.5万元;

(2)2014年6月19日,杨某2(刘某妻姐)农业银行账户向曹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刘某3(刘某之母)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曹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曹某某于当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刘某上述300万元购房款;当日,曹某某将200万元转账至皖某账户,将100万元转账至周某账户;

(3)2014年6月30日,刘某3(刘某之母)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向曹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万元;曹某某于当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刘某上述300万元购房款;当日,曹某某将该300万元转存至周某账户。

10.刘某提供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2019年4月19日,曹某某退赔刘某131万元,刘某对曹某某表示谅解。

三、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将01、02号房产过户给被害人贾某1为由,取得被害人贾某1信任,骗取被害人贾某1人民币370万元,用于偿还01、02号房产贷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我朋友崔某说曹某某欠他钱还不起,曹某某想拿××花园01、02号两套底商房抵给崔某,但崔某要不了这房。后曹某某提出要卖了这两套房才能还崔某钱,但得先还贷款才能卖房,可是曹某某和崔某经济都紧张。我们三人在一起商量,商定由我借钱给曹某某解抵押,曹某某将房子网签和过户给我,确保他卖房时还我钱。

2014年7月4日,我跟崔某、曹某某一起去顺义区府前街的建设银行,曹某某让我给他账户打入370万元,用于还这两套底商房的贷款,我就将370万元打入了曹某某建设银行的卡上,当时曹某某就用我给他打的370万元还了两套底商房的贷款,还完贷款以后,曹某某就将房屋房产证给了我。之后曹某某、崔某和我一起去了房管局,将其中的一套底商房(××花园01号)进行了网签。后来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另外一套底商房(××花园02号)无法网签,我问工作人员为什么无法网签,工作人员让我去问曹某某,曹某某跟我说明天再办。第二天我找到崔某,让崔某联系曹某某去办过户手续,崔某说曹某某出门了,过几天就回来。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曹某某了。

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认识的曹某某。2013年,曹某某先后以各种理由从我这拿走了5100万元。2014年6月左右,因曹某某一直欠我钱,我就找他要,曹某某提出把裕龙小区他的两套门脸房卖了变现,然后就可以还我一部分钱,但是曹某某说那房没有房本,而且还有三百多万元的银行贷款未还,得先办房本,还得把贷款还上。于是他就提出让我花钱先把房本办下来,同时他还找来贾某1,让贾某1把贷款还上。我们约定房本办下来以后,要过户到贾某1名下,等房卖了以后,曹某某用卖房的钱还贾某1出的还贷款的钱,以及之前欠我的钱。结果等房本办下来,贷款还完了,去网签时,曹某某想各种办法只给网签了一套房,当天是周五,说下周一再弄,结果到了第二天周六就联系不上曹某某了。

3.贾某1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明:2014年7月4日,刘子菲(贾某1之妻)建设银行账户向曹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70万元;当日,曹某某向建设银行偿还01、02号房产贷款共计人民币3659183.48元;当日,建设银行向曹某某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至6月底,我在万紫千红公司担任业务总监,主要负责顺义18家分店的业务。2014年6月底,因万紫千红公司拖欠我6万余元工资辞职。万紫千红公司从事二手房租赁和买卖,收取客户中介费后,有的钱打到公司账户,有的钱直接打到曹某某个人账户。2014年3月我入职公司时,公司在顺义有18家分店,其他地方有多少家分店不清楚,后来因为公司资金不多,经常拖欠员工工资,分店无法经营,就陆续关了很多分店。2014年7月初,公司老总曹某某对我说,他个人经济上有一些问题,需要出去一段时间。我听别人说曹某某耍钱输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2.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2日至今,我一直担任万紫千红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公司2010年2月20日注册成立,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是海口市金贸西路××号,公司在海口共开了十余家门店,专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曹某某是万紫千红公司法人兼总经理,2009年我到北京万紫千红公司工作了1年多认识了曹某某,后来被他派到海南分公司当负责人。我最后一次见曹某某是2014年2月我到总公司时,最后一次和曹某某通话是2014年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告诉我最近总公司资金出了一些问题,海南分公司业务可能开展不下去了,让我们自己看着处理。万紫千红海南分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或银行存款,现在还欠着房租和员工工资。

3.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查询结果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提供的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国内公证申请表、公证处笔录、执行证书、公证书、核实函,贾某1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告知函等证明:

(1)2010年3月31日,曹某某与大龙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又于同年4月12日和4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曹某某购买北京市顺义区××花园01号、02号房屋;同年3月31日和4月18日,曹某某向大龙公司支付了上述01、02号房屋的首付款共计人民币7621580元;同年4月20日,曹某某与建设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以上述01、02号房屋作抵押,向建设银行北京顺义支行贷款;当日,建设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向大龙公司放贷共计人民币620万元;当日,曹某某在建设银行开立贷款账户用于分期还款;

(2)2014年6月,曹某某交纳上述01、02号房屋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登记费后,于同年6月30日取得上述01、02号房屋的所有权,01号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XX号,02号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XX号;

(3)2014年7月4日,曹某某向建设银行北京顺义支行还款3659183.48元;当日,建设银行向曹某某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并将01、02房房屋的产权证退还曹某某;当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录入,签约完成由曹某某将上述01号房屋出售给贾某1;当日,经录入机构北京万紫千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录入,签约完成由曹某某将上述01、02号房屋出售给周湘芳;

(4)2014年7月8日起,上述01、02号房屋先后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等单位查封或轮候查封;

(5)2016年10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花园01、02号房屋(理由为: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2018年4月27日,北京保林恒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以总计1599.5万元购得上述01、02号房屋;

(7)2018年5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陆某得1000万元,农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得57万余元,席某得193万余元,周某得181万余元,熊某得90万余元,曾某得54万余元(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已执行完毕);

(8)2018年6月6日,上述01、02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北京保林恒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水泉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2014年7月17日,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同年7月23日,刘某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同年9月17日,顺义分局对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戚某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2日,顺义分局对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刘某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5日,贾某1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报案;同年10月22日,曹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3日,顺义分局对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贾某1案立案侦查;2019年1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室将曹某某抓获;当日,曹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曹某某被逮捕。

5.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等证明: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将曹某某持有的黑色苹果牌A1530移动电话1部、白色苹果牌A1530移动电话1部、白色苹果牌A1524移动电话1部、银色苹果牌A1524移动电话1部予以扣押。

6.北京市公安局北小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件、身份证受理信息查询单等证明了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登记情况。其中:2014年7月10日8时53分,曹某某在北京市公安局北小营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7.赤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单等证明:2011年至2013年,曹某某频繁前往澳门的情况。其中:2011年17次,2012年18次,2013年11次,2014年无前往澳门记录。

8.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明:万紫千红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9.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结果单等证明:万紫千红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其中,2013年12月后,万紫千红公司未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10.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我是万紫千红公司法人。××花园01号和02号房产是我于2010年以本人名义从大龙房地产公司购买,当时购买价格是每套房600余万元,每套房我付了300余万元首付款,其余是贷款。这两套房一直没办房本,之前是办不了房本,大约到了2013年之后可以办理房本了,但是办房本需要一笔费用,就一直没办。我先后与高某、戚某、刘某签署过这两套房的买卖合同。

2012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高某。我从高某处借过钱,第一次是2013年年初,我向他借了1000万,约定一年左右还给他。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向他借了第二笔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之后又陆续借了一笔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当时高某提出我借的钱挺多了,得有点保证,看看家里有没有别墅或者底商房之类的财产做个抵押,双方签个协议。我就提出我有两个门脸房,位于××花园01号和02号,可以以这两套房产作为担保,于是我就和高某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01号和02号房屋卖给高某,我和我妻子胡某都签字了,并且我把房屋的购房发票以及同开发商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都给了高某。签合同时我和高某约定,以后如果我把欠的钱还上,这些财产他也不要,还会把我和他签署的合同以及发票等资料都还给我,但是我如果还不上了,他就会用签署的合同以及我提供的资料,把房要到他名下归他所有。之后我又和他借了几次钱,也还了几次钱,到了2014年7月7日,因为张某3扬言要弄死我,我就躲起来了,就没再还钱。我从高某处借的钱部分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也有部分用于偿还赌债了,那会儿我通过张某3去澳门赌博,确实欠了赌债,具体有多少用于还赌债我说不好。

201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戚某。2013年9月我准备结婚,当时我欠贾某2大约800万元赌债,贾某2说不还钱就到我婚礼上闹,我把这事和戚某说了,希望他借我点钱,2013年9月13日,戚某借给我500万元。2013年10月,我又找到戚某,跟他说公司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向他借1500万用于周转,戚某觉得有点多,他提出能不能把我公司××三区的两套门脸房拿出来做个抵押,签个买卖协议,这样有个保证。我说那房没有房本,而且之前和别人签了一个类似的协议,因为什么原因签的也和戚某说了,戚某说“那没关系,你这个房,如果你还得上钱,我不要,如果还不上钱了,那把房给我,我肯定以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计算咱俩之间的借款”。他这么说我也就同意了,于是就和戚某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一方是我,另外一方是刘某2(戚某的妻子),双方约定将××三区01号和02号房屋卖给刘某2,我在上面签了字,同时还签了收据,并且我把房屋的购房发票以及同开发商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的复印件给了戚某。签协议时我和戚某约定,以后如果我把欠的钱还上,这些财产他也不要,还会把我和他签署的协议以及发票等资料都还给我,但是如果我还不上了,房子归戚某,他会以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和我计算我与他之间的欠款。2013年11月,我又向戚某借了700万,这时他让我写了一份700万的收据,同时还让我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尽快办房本,尽快过户。2013年12月,我又向戚某借了800万元,这样我一共借了3500万,这3500万我一直没还他。我从戚某处借了3500万之后,戚某确实给我打电话索要过借款,而且也提出过让我把房过户给他,但是我一直说准备还钱,房子就别过户了。戚某借给我的钱,部分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也有部分确实用于偿还欠张某3和贾某2的赌债了,具体有多少用于还赌债我说不好。

2014年6月,当时我欠了很多人的钱,已经没钱周转了,就想把01号和02号房产卖了弄点钱,于是让芦某问问有没有人买这两套房,芦某说刘某可能要买,我就让芦某联系了一下,2014年6月下旬的先后两天时间里,我在××我家里同刘某就这两处房产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刘某陆续支付给了我950万元首付款,我也给他打了收条。我收取刘某的950万元购房款,其中200万还陆某的欠款了,400万还周某的欠款了,还有40多万给蒋某发海南公司员工的工资了,60多万给焦某顺义公司员工的工资了,其他想不起来了。我没有对刘某说过之前我已同戚某和高某就两处房产签署过买卖协议,我与刘某签署买卖协议后,也没有将我与刘某前述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告诉戚某和高某,他俩也不知道我把房卖给了刘某。

我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支付的首付款,让我还债或是公司经营了,这样我就没钱偿还房屋贷款了,之后我找到贾某2,希望借点钱,贾某2就把贾某1介绍给我,我印象中好像是贾某1给我出了200万元,我直接还给银行了,这样房屋就能解除抵押了,之后我就要去办房本,贾某1跟着我一起去办房本了。因为原始的购房发票不在我这,我找的大龙房地产公司要的复印件,这样才办的房本,房本办下来后,贾某1又通知我另一个债主崔某了,说我另一个房本办了,崔某又找了个人跟着我,贾某1也一起,逼着我去做网签,崔某让我和贾某1做网签,我不同意,他们还打我,后来我不得不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了其中一套房的网签,然后我让公司员工陈某2把另外一套房随便找个人做网签,这样这套房就不会和贾某1网签了,但是他们一直拿着两套房的房本没给我,当时应该是周五,到了下周一,也就是2014年7月初,张某3向我要赌债,并且扬言要弄死我,我就害怕了,于是我就到朝阳区××小区租房住下了,关于这两处房产的处置我也一直没管,一直躲着不敢出来,也跟外界失联了,一直躲到2019年1月14日被抓。我与贾某1没有签署过房屋买卖协议,我也没有偿还贾某1的钱。

目前我除了欠高某、戚某、刘某、贾某1的钱外,还欠陆某、宋某、崔某、周某、席某、曾某等人的钱。我欠这么多钱,一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消耗了,二是我赌博输了数千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我在澳门赌场赌钱都是贾某2给我提供的筹码,大概有5000万元左右让我输了,我借崔某的2000万元大都让我还给贾某2了。贾某2当时给我提供了很多张银行卡号,我让会计焦某将钱分别打到贾某2提供的银行卡上,我不认识蔡某、杨某1等人,这些人的银行卡号都是贾某2提供的。我在澳门赌博时,张某1也给我出过筹码,我一共借了张某1600万元的筹码,也都输了。此外,我在澳门赌博时还通过张某3出过筹码,输了1900万元左右。我去澳门只是赌博,没有其他事。

上述证据,来源及取证方式符合法定程序,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本院审核后对公诉机关提供及本院调取的上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于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曹某某无罪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能够证实,曹某某隐瞒已与多人就涉案01、02号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以将01、02号房屋出售或过户给他人为借口,或虚构公司扩大经营需要资金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支付购房款或借款,后将所骗取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和其他个人债务,曹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于曹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曹某某无罪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唯公诉机关指控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节,综合全案曹某某实施的犯罪事实,该起事实亦应以诈骗罪一并予以评价,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此节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被告人曹某某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诈骗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追回,且当庭拒不认罪悔罪,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人民币四千六百八十九万元,发还被害人戚某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八百一十九万元,发还被害人贾某1人民币三百七十万元。

三、在案扣押之曹某某的黑色苹果牌A1530移动电话一部、白色苹果牌A1530移动电话一部、白色苹果牌A1524移动电话一部、银色苹果牌A1524移动电话一部之变价款,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袁 冰

审判员 汤笑然

审判员 王海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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