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104刑初11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8-12-17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8]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王生(另案处理)开设“爬行天下”网站(www.pxtx.com),该网站主要分为三个版块,分别为专业讨论版、市场交流版、中介服务版,其中中介服务版系为活体动物交易提供中介和资金结算服务。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加入该网站担任网络管理员,2014年担任中介服务版块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该网站中介服务版块实施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仍通过其在该网站专属的交易账号“爬天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和资金结算等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2月25日,陈远(另案处理)通过“爬行天下”网站向丁涛(另案处理)出售网蟒一条,被告人王某某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中介费3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交易的网蟒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二、2017年8月19日,陈远通过“爬行天下”网站向程云(另案处理)出售黄金蟒一条,被告人王某某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中介费34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交易的黄金蟒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三、2017年9月21日,陈远通过“爬行天下”网站向张晓东(另案处理)出售黄金蟒一条,被告人王某某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中介费34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交易的黄金蟒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四、2017年10月2日,陈远通过“爬行天下”网站向陈星(另案处理)出售黄金蟒一条,被告人王某某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中介费6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交易的黄金蟒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五、2017年10月17日,陈远通过“爬行天下”网站向蔡韬(另案处理)出售黄金蟒一条,被告人王某某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中介费66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交易的黄金蟒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立功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4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世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