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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4刑初21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8   阅读:

审理法院:清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534刑初2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6

审理经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王某某2、许某某3、潘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1及其辩护人李莉、被告人王某某2及其辩护人李瑞涛、被告人许某某3及其辩护人杨冰、被告人潘某某4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1与湖南筑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志公司、已判处)合作开发筑志邢台麻将手机游戏软件,以清河县本地人打麻将的计分习惯设置游戏规则,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合作协议,被告人徐某某1作为总代理在清河县推广游戏软件,招收代理销售房卡即点卡,负责管理游戏客服微信号,被告人王某某2、许某某3和被告人潘某某4分别向被告人徐某某1或者其管理的客服微信号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资料取得代理资格,被告人徐某某1在软件平台设置代理级别及权限,同时向筑志公司报备,被告人王某某2、许某某3、潘某某4取得代理资格后获取筑志公司发送的游戏链接和充值码,分别建立微信群,群成员通过各自群主的代码购买点卡即房卡,费用直接打入筑志公司指定账户,房卡一元一张可以玩八局麻将,进入游戏需要四个人同时消费房卡开设房间,八局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战绩积分表,玩家在微信群内分享战绩表,以战绩表积分作为筹码折算现金,玩家之间自行扫描赢家微信二维码支付,对此情形被告人徐某某1知悉并作为客服提供技术保障。被告人王某某2、许某某3、潘某某4等人所建微信群内有一积分一元、二元或者五元计算赌资情况。按照筑志公司与被告人徐某某1的约定,代理级别以销售房卡数量确定,以代理级别确定房卡费返还比例,筑志公司每月将代理应得返利直接汇入每名代理银行账户,再扣除应缴纳税费后剩余部分和被告人徐某某1平均分配。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清河区域代理共172人,房卡费共计5,496,340元,被告人徐某某1获取返利1,014,557.14元。被告人王某某2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5日获取返利653,345元、被告人许某某3自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5日获取返利321,592元,被告人潘某某4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3月5日获取返利90,236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徐某某1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某某2银色苹果6plus和黑色vivoY7A手机各一部、被告人许某某3黑色苹果8X和金色苹果6plus手机、被告人潘某某4银灰色苹果X一部,除被告人许某某3的黑色苹果8手机外,其他手机均系被告人使用参与运营筑志邢台麻将游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某某1、张某1、徐某、王某某2、张某2、许某某3、潘某某4银行卡交易明细,徐某某1、张某1与筑志公司签订的产品总经销和销售咨询协议及合作人证明书;证人张某1、徐某、张某2、董某、刁某、郭某、王某1、潘某、高某1、沈某、秦某、耿某、田某、王某2、高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1、王某某2、许某某3、潘某某4的供述;邢台广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徐某某1、王某某2、许某某3微信群截图,徐某某1、张某1同筑志公司法人代表佘闻达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董某、沈某、王某2微信充值截图,从扣押的徐某某1、王某某2、许某某3手机提取电子数据;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党员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1作为筑志邢台麻将游戏总代理,明知道他人建立微信群、利用麻将游戏赌博,仍为其提供技术保障;被告人王某某2、许某某3、潘某某4建立的微信群提供给他人用于赌博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四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1的辩护人认为徐某某1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2、许某某3的证言均明确证实,他们告诉过徐某某1在微信群内赌博的事实,被告人潘某某4证实向客服申请代理时,客服明确答复可以积分计算赌资的事实,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1是在明知道他们利用游戏软件进行赌博,仍提供了游戏运营过程中的技术保障等服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以开始赌场罪论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某1作为筑志邢台麻将清河区域的总代理,推广游戏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返利,与被告人王某某2、许某某3、潘某某4之间因游戏软件运营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该三被告人为了推销游戏点卡建微信群作为赌博场所,无证据证实存在接受被告人徐某某1领导或者安排、指使的事实,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无主从之分,因此被告人王某某2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王某某2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四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从玩家购买游戏点卡费用中获取返利,在微信群内赌博人员之间自行结算赌资的行为,四被告人均未经手赌资的结算,没有从中抽头渔利,与从赌博中直接渔利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主观恶意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2、许某某3均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用于开设赌场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未用于犯罪活动的,属于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潘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某某1黑色苹果8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某某2银色苹果6plus和黑色vivoY7A手机各一部、被告人许某某3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和被告人潘某某4银灰色苹果X手机一部,均用于犯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许某某3的黑色苹果8手机,予以返还。

四、被告人潘某某4上缴的70,23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峰

审判员许文生

人民陪审员孙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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