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陵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223刑初18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8-23
审理经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礼银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8日,被告人贺某以1300元的价格向蔡某等人出售可用于网络赌博统计、结算的“加拿大PC28”软件,蔡某等人购买该软件后用于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贺某还为蔡某等购买者提供远程安装、远程操作、配置修复软件等售后技术服务。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贺某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自愿缴纳本案暂扣款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其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财付通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蔡某等人刑事判决书、暂扣款凭证等书证;证人蔡彩凤、蔡某、汤某、杨某、蒋某、董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被抓获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贺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贺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贺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两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礼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