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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5刑初18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305刑初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9-09-20

审理经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自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及辩护人袁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庄某明知陈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批准,利用互联网建立“杏彩”网站(http://xzhht.xxcc999.com)非法发行、销售彩票,仍为其提供网站架设、运营维护等技术服务,违法所得6000元。陈某通过庄某帮助建立的“杏彩”彩票网站,擅自发行、销售“重庆时时彩”、“五分彩”等彩票,陈某等人违法所得2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庄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并有证人陈某、位帅帅、彭某等人的陈述,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记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站架设、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某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世俊

人民陪审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王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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