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9刑更1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案件描述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苍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吴某1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以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12月9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裁定减刑一年,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20年1月7日提出对罪犯吴某1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吴某1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吴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表现稳定,该犯现有表扬奖励七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凯青
审判员张国强
审判员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