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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刑更163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0   阅读:

审理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5刑更1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3-25

案件描述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吉06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得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某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国祥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郭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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