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6刑更4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5-13
案件描述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某1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6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北省襄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某1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得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永涛
审判员王正道
审判员李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文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