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11刑更27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03
案件描述
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溧少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2016年7月1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胡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胡某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道清
审判员潘启芳
代理审判员贾黛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