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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2715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11刑更27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03

案件描述

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溧少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2016年7月1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胡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胡某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道清

审判员潘启芳

代理审判员贾黛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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