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赣01刑更字第46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7-30
案件描述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明军
代理审判员潘建
代理审判员胡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