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11刑更24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1-21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了(2013)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9月25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6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生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霍永昌
审判员孙立才
审判员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