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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411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3   阅读:

审理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11刑更24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1-21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了(2013)沾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9月25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凤凰山监狱于2016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生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霍永昌

审判员孙立才

审判员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辛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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