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吉0183刑初521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吉0183刑初5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9

审理经过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二部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1、郗某2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董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1、郗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刘晓龙、孙孝林(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已提起公诉)在长春市红旗街成立“齐赢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利贷业务。2016年9月25日,被害人朱明帅在刘晓龙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2016年10月5日还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6万元。

因朱明帅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10月7日,刘晓龙、孙孝林纠集刁长明等七八个人驾车来到德惠市,在德惠市西八道街与龙凤路交汇处找到正在驾车行驶中的朱明帅,刘晓龙、孙孝林驾车分别从左右两侧将朱明帅驾驶的车辆别停,刁长明驾车从后方撞上朱明帅的车辆尾部,孙孝林、刘晓龙等人将朱明帅从车中拽出进行殴打,期间有人用棒球棒将朱明帅驾驶车辆风挡玻璃砸碎。后又将朱明帅强行带回长春市,逼迫朱明帅签写欠条。孙孝林、刘晓龙等人在得知朱明帅女朋友付爽报警后,才将朱明帅放走。

2016年10月7日,在付爽报警后,被告人贾某1带领本所民警李增新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询问了证人、被害人,了解相关案情,并于案发后调取了案发当时的现场监控视频。依照办案程序规定,应依法对涉案车辆的毁损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本院查明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贾某1向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车辆毁损部件进行价格认定。在此期间,被告人郗某2找到被告人贾某1说情,希望在查处刘晓龙、孙孝林等人过程中予以照顾。在得到被告人贾某1承诺后,被告人郗某2又提议,将价格认定协助书中的“需要更换及维修的部件”清单进行调换,将评估作价项目减少以降低车辆损失认定价格。被告人贾某1表示同意,后二人携带被告人郗某2重新制作的“需要更换及维修的部件”清单到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调换。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重新调换后的清单进行了车损评估作价,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贾某1依据该价格认定结论,未对刘晓龙、孙孝林等人进行刑事立案,致使刘晓龙、孙孝林等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9年4月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损失重新评估作价,认定该涉案车辆实际损失折合人民币1216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1、郗某2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私情、私利而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1、郗某2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刘晓龙、孙孝林(系恶势力犯罪集团,2019年12月24日已判决。)在长春市红旗街成立“齐赢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利贷业务。2016年9月25日,被害人朱明帅在刘晓龙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2016年10月5日还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6万元。

因朱明帅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10月7日,刘晓龙、孙孝林纠集刁长明等人驾车来到德惠市,在德惠市西八道街与龙凤路交汇处找到正在驾车行驶中的朱明帅,刘晓龙、孙孝林驾车分别从左右两侧将朱明帅驾驶的车辆别停,刁长明驾车从后方撞上朱明帅的车辆尾部,孙孝林、刘晓龙等人将朱明帅从车中拽出对其进行殴打,期间有人用棒球棒将朱明帅驾驶车辆风挡玻璃砸碎。后又将朱明帅强行带回长春市,逼迫朱明帅签写欠条。孙孝林、刘晓龙等人在得知朱明帅女朋友付爽报警后,将朱明帅放走。

2016年10月7日,在付爽报警后,被告人贾某1带领本所民警李增新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询问了证人、被害人,了解相关案情,并于案发后调取了案发当时的现场监控视频。依照办案程序规定,应依法对涉案车辆的毁损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贾某1向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车辆毁损部件进行价格认定。在此期间,被告人郗某2找到被告人贾某1说情,希望在查处刘晓龙、孙孝林等人过程中予以照顾。在得到被告人贾某1承诺后,被告人郗某2又提议,将价格认定协助书中的“需要更换及维修的部件”清单进行调换,将评估作价项目减少以降低车辆损失认定价格。被告人贾某1表示同意,后二人携带被告人郗某2重新制作的“需要更换及维修的部件”清单到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调换。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重新调换后的清单进行了车损评估作价,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被告人贾某1依据该价格认定结论,未对刘晓龙、孙孝林等人进行刑事立案,致使刘晓龙、孙孝林等人未受到法律追究。

2019年4月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损失重新评估作价,认定该涉案车辆实际损失折合人民币12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贾某1、郗某2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贾某1、郗某2主体身份

(2)情况说明、2016年10月惠发派出所办理朱明帅被打砸车案件卷宗材料复印件:证明2016年10月7日受理付爽报案、无立案手续等情况。

(3)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德价认刑字[2016141]号卷宗材料复印件:证明前风挡玻璃、前机盖钣金修复、喷漆三项,该三项价格认定为1450元的事实。

(4)2019年德惠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新立案侦查朱明帅被打砸车案件材料

①德惠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价格认定协助书、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德价认刑字[2019]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市场法、成本法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价格为12161元。

②立案决定书、案件当事人询问、讯问笔录、朱明帅驾驶车辆放车通知单、肇事车辆入厂登记单、车辆照片证明:德惠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17日对朱明帅被寻衅滋事案件重新立案侦查。

(5)孙孝林、刘晓龙、刁长明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德惠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德惠市扫黑办关于德惠市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德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记录证明:刘晓龙、孙孝林等人被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德惠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德惠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德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9年4月决定对贾某1立案审查,2019年8月决定对郗某2立案审查。

(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贾某1、郗某2在接到监委通知后自动到监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监察机关工作,主动交代相关涉案问题。

2.证人证言

(1)姜亚东证言:证明其本人系农机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科员,与郗某2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中下旬,戚广胜找到其本人,称长春的朋友在德惠市撞车发生纠纷,案件在德惠市惠发派出所,希望其本人找到派出所的熟人帮忙打听、说情。后姜亚东找到郗某2,帮忙打听案情,尽力照顾的事实。

(2)武德民证言(惠发派出所副所长):证明朱明帅案发后的某天,郗某2到其办公室打听案情的经过。

(3)李增新证言(惠发派出所民警):证明其本人和贾某1在一个办案组,贾某1是警长,2016年10月7日,其本人参与办理朱明帅案件的经过。

(4)杜国辉证言(惠发派出所民警):证明2016年10月其本人与贾某1、李增新在一个警组,一起办理朱明帅案件的经过。

(5)孙东宝证言(宝翔修配厂老板):证明2016年10月,其本人经营的宝翔修配厂拆解过一台本田CRV越野车的事实。

(6)申明燮证言:证明其本人原系德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2016年10月份左右,受德惠市惠发派出所委托,对一辆被撞车辆的车损价格进行认定,办案单位在送达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一份《需要更换及维修不见》清单后,办案人贾某1在时隔半个月左右,与郗某2一同来到其本人办公室,更换价格认定清单的事实。

(7)刘井顺证言(发改局价格认定科科员):证明物价局价格认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德价认刑字[2016]141号卷宗车损价格评估的过程。

(8)慈航证言(发改局价格认定科科员):证明其本人与刘井顺一个班组,在2016年10月接到了德价认刑字[2016]141号卷宗车损价格认定的工作,因为其本人休婚假,作为副班,上班后只是在认定结论书上进行了签名,具体工作其本人没有参与的事实。

(9)刘晓龙证言:2016年9月与孙孝林出资开了一家贷款公司,主要经营无抵押贷款业务,公司没有任何资质,就是高利息放款,然后采取打骂威胁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贷款。2016年9月25日我贷款给朱明帅2万元,欠条上写的2.6万元,10月5日贷款到期后没有还钱,我就打电话找他,在电话里和他吵起来了,然后我和孙孝林等人开着三辆车来德惠找他。在10月7日下午,我们在八道街龙凤路找到了朱明帅的车,我们用两台车把朱明帅的车别停,刁长明开的奔腾车把朱明帅的车撞了,我们把朱明帅拽出来打了,然后带回我们公司让他签了三张欠条,期间朱明帅的女朋友打电话说报警了,我们给朱明帅拍了照片后就放回德惠了。我就找人摆平这件事,我通过朋友找到金龙,金龙又找到德惠一个叫二哥的人,由二哥协调找到了朱明帅,和他谈的,我们双方达成协议,二哥说朱明帅被打要了2万,修车钱2.6万元,还要给他好处费4.5万元,并说这事就摆平了,然后我就同意了。双方沟通后,到德惠一家修配厂见面,刁长明开车带我从长春来的,我到修配厂时金龙和二哥已经在哪里了,在场的还有朱明帅和他朋友,我拿了2.6万元修车钱,我又给了朱明帅2万元,在修配厂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这期间我又给了二哥4.5万元。协议书签完后,二哥告诉我到惠发派出所取笔录,我和刁长明就直接去派出所了,取完笔录后我就走了。

(10)刁长明证言:证明其本人开车和刘晓龙到德惠市找朱明帅讨债,驾驶白色奔腾车撞击朱明帅开的本田CRV越野车,朱明帅报警后其本人出去躲了几天,后刘晓龙找人摆事,双方和解,其本人和刘晓龙到惠发派出所取笔录,在惠发派出所有警察要拘留其本人和刘晓龙,后来又没拘留的事实。

(11)孙孝林证言:证明其本人和刘晓龙合伙开了一个贷款公司,2016年9月末借给朱明帅2万元钱,到期后朱明帅未还款,2016年10月7日其本人、刘晓龙等人开车到德惠市找朱明帅,开车撞了朱明帅开的车,并下车打朱明帅砸车,朱明帅一方报警,刘晓龙找人把事摆平了的事实。

(12)朱明帅证言:证明2016年9月末,其本人从刘晓龙处高息贷款2万元,约定2016年10月5日还款,本息2.6万元,到期未还款,10月7日刘晓龙等人开三台车,在德惠市八道街龙凤路将其驾驶的车辆撞停,刘晓龙等人对其本人实施殴打、砸车,其女朋友付爽报警,后经德惠市二哥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的事实。

(13)李行证言:证明2016年10月7日,朱明帅借用其本人的车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在八道街龙凤路被长春小额贷款公司催债的人驾车撞停并进行了人为的砸打毁坏行为,后到惠发派出所报警,刘晓龙等人通过高健、二哥找到其本人,后双方经过沟通,车辆被砸、朱明帅被打的损失刘晓龙等人给予赔偿,双方达成和解的事实。

(14)高健证言:证明其本人介绍戚广胜给李行认识的事实。

(15)戚广胜证言:很多人管我叫“二哥”,2016年10月中旬,长春的一个朋友金龙跟我说,他朋友在德惠市西八道街把一个贷款人开的车撞了,人也打了,现在对方报警了,他想让我帮忙打听一下案件情况,看看派出所有没有熟人,再就是联系一下受害人和被撞车主李行。金龙给我打完电话,我就给高健打电话,问他认不认识李行,我把撞车的事大概说了一下,高健答应帮忙联系。还有就是我在中央公关小区遇到姜亚东,就把金龙跟我说的情况跟他说了一下,问他派出所有没有认识的,帮打听打听情况,给予照顾。他说认识一个民警,他当着我面就打了电话,那民警答应给打听打听,后来姜亚东也告诉我一两次案件进展情况。高健给我打完电话,我约金龙让他来德惠具体和李行谈。到了约定时间,我和金龙到了约定地点,高健介绍一下就走了,我和金龙就和李行、朱明帅谈和解的事,但这次没谈妥,后来又在电话里研究了几次,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朱明帅欠的钱不用还了,再给朱明帅2万,负责把被撞的车修好,朱明帅也不追究了。在被撞的车修好后,根据我们之前的约定的,我们约在被撞车所在的宝翔修配厂签协议,我记得修车花了2.6万元,又给了朱明帅2万元,是撞车方的刘晓龙和受害人朱明帅签的和解协议。他们签完之后金龙就把协议书给我了,我拿着和解协议书就让姜亚东把和解协议书给之前帮忙打听情况的民警了。我在帮忙处理这期案件的过程中,金龙或刘晓龙没有给过我好处费。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贾某1供述:我与郗某2是同事关系。2016年10月7日朱明帅案件是我、还有民警杜国辉、李增新,当时我接到李行的电话,说朱明帅开他的车,在八道街龙凤路被撞了,而且朱明帅还被人带走了。然后我就和李增新一起到了现场,接着交警宫宏伟也到现场了,交警勘察现场后发现李行的车前风挡玻璃有被砸过的痕迹,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应该由派出所处理,我们就把案子接过来,现场的车由交警走手续暂时拖到了停车场。当时朱明帅的女朋友也在现场,我们就把他女朋友带回派出所做笔录了。

在案发的当天晚上,李行给我打电话,说朱明帅回来了,在第二天给朱明帅取的笔录,朱明帅说他自己开车被撞了,这伙人还在现场打了他,并把他带回了长春市红旗街百脑汇楼上一个贷款公司,在哪里被逼着写了十多万元的欠条,并且被那伙人带到楼下的派出所签了和解协议,这伙人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人,朱明帅从他们那里高息贷款,到期未还款,这伙人是找他催收还款的。武德民带着我还有我们所两个民警,带着李行、朱明帅一起去长春的红旗街找贷款公司。到红旗街派出所找到了当天的民警,民警说当天带朱明帅来的那伙人是在百脑汇二楼卖手机的,还带着我们去找他,但没找到人,朱明帅还带着我们去了贷款公司,但也没找到人。从长春回来的第二天,我和李增新带着被害人的笔录和现场光盘去公安局预审大队找大队长龙太平,龙太平看完录像和询问了解案情后,让回去按程序做车损鉴定,等车损定价出来后再定性。我先联系的交警宫宏伟,说涉案车辆要进行车损的评估鉴定,我们去取车,接着我和李增新约物价局的申明燮去修配厂查看受损车辆,当时车主李行,被害人朱明帅也在,我们一起去五道街宝翔修配厂给车进行拆解评估车损情况。修配厂在现场对受损部件进行拆解并做记录,但没拆解完我和李增新就回单位了,我让宝翔修配厂的老板拆解并记录完毕后,把记录车损部件的详单给我送过去,申明燮向修配厂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项,他也回去了。修配厂把详单给我送过来之后,我让李增新把维修清单按照作价要求的表格打印出来,制作了受损部件的清单,大约有十几项,打印完交给我,我就把清单送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了。

在《价格认定协助书》送到物价局不久,有一天武德民叫我去他办公室,郗某2也在,郗某2说这个案件撞车的一方是他朋友的亲属,来看看什么情况,能不能给照顾。我就简单说了一下案情,并且说现场有车损,已经送到物价局作价了,郗某2说想想办法,能给照顾就照顾一下,我说行。之后郗某2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说只能去物价局作工作。后来李行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双方和解了,把他车修好了,还给了朱明帅赔偿,挂了李行的电话,我就打电话给郗某2说他们已经和解的事。我俩研究了一下,后来郗某2提议说只把受损车辆被砸的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作价行不行,把之前送去作价的清单换回来,其他部分就说按交通肇事处理了,而且双方已经赔偿和解了,我就同意了,然后郗某2用我的电脑按照作价表格模板只填了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维修和喷漆三项,打印出来后郗某2又在备注上面写了“灭失物”几个字,然后我和郗某2一起去物价局送的。我和郗某2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申明燮的办公室后,我说我要把之前送来的八道街撞车案的作价维修单内容要换一下,然后我就新打印出来的这份交给他了,申明燮看了之后说怎么少了这么多项,不同意换,我说实际情况你不清楚,现在车都维修好了,原始的受损情况已经看不见了,被砸的就这几项,其他的部分按交通肇事处理了,双方已经私下赔偿和解了,郗某2也说帮帮忙,后来申明燮就同意了,但要求把和解书送过去,郗某2说过几天给你送过来,我们就把原始的委托作价单拿出来了,我们就走了。按照现场视频及车辆受损情况看,以我的经验判断,车辆受损作价肯定超过5000元,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定是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郗某2供述:大概2016年10月中旬,我的一个朋友德惠市农机局姜亚东给我打电话,说他家的亲戚在德惠市八道街跟别人撞车了还把人给打了,是惠发派出所处理的,问我有没有熟人,找人打听下案情,看下能不能给照顾照顾,当时我就答应了。我先找的副所长武德民,当时武德民一个人在办公室,然后武德民就把贾某1叫过来了。我说朋友家的亲戚在八道街撞车好像还动手打人了,能不能给照顾照顾,贾某1当时就把案情简单的说了一下,说现场被害人的车被撞的挺严重,人也被打了,现在车损鉴定材料已经送去物价局评估作价了。武德民说能照顾就给照顾下,贾某1说行。

后来我又给贾某1打了电话,把朋友找我帮忙的事跟他说了,让他给照顾,先别抓人,贾某1也答应了,但贾某1说从现场来看,撞车挺严重,车辆还有被砸的痕迹,肯定不是交通肇事,现在车损评估鉴定已经送去物价局了,定损的结果肯定超过5000元,构成刑事犯罪。要想做工作,得去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做工作。然后我就去了物价局找申明燮,跟他说了这个案件朋友找我帮忙,让他把价格做低点,申明燮说这个案件是惠发派出所委托作评估鉴定的,你跟办案人、办案单位说,我跟他说先别着急作价,我去协调办案单位。随后我又去找贾某1研究,我回去后给贾某1打电话,把我去物价局找申明燮的情况跟他说了,过了大概半个月,贾某1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双方私下调解了,如果按照实际车损情况,物价局鉴定价格出来后肯定够刑事立案。我说既然和解了,那就把车损清单换一下,撞车的部分都算是交通肇事和解了,把现场砸挡风玻璃的部分留下,这样价格就可以作低,不够刑事立案,贾某1也同意了。

接着我到惠发派出所去,在贾某1的电脑上重新又打了一张新的车损清单,只留下前挡风玻璃等几项,我又在备注里写上“灭失物”,跟贾某1一起去了物价局换清单,贾某1先跟申明燮说的换作价清单的想法,申明燮开始不同意,后来贾某1说你们看到的是第二现场,实际情况你们不清楚,现在车已经修好了,原损失标的物已经不存在了,肇事双方已经和解了,我们办案单位报什么你就评估什么,我在边上也说帮帮忙,以后再感谢的话,最后申明燮同意我们更换清单,并把原始的车损清单给了我们,但是要我们提供双方的和解协议书,我们说可以,然后我和贾某1就带着原始的车损清单一起回去了。

大约是在2016年11月末的时候,贾某1给我打电话,说撞车的当事人来做笔录了,李增新要拘留他们,贾某1还跟李增新吵了几句,我后来又给李增新打了电话,说都和解了,别拘留了等等,李增新说这起案件他不管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1、郗某2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隐瞒事实,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贾某1、郗某2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郗某2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荣富代理审判员黄丽艳人民陪审员王守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翘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