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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0刑终247号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9   阅读:

审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辽10刑终2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11

审理经过

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1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辽10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孟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姝、代理检察员史利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某1及其辩护人李哲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孟某1从1997起至案发时系辽阳县公安局小北河镇派出所民警。2004年10月,辽阳县小北河镇村民刘某1因购买六合彩奖金问题与庄家白某发生矛盾。白某勾结刘寿东、张振海、王跃等人在小北河后街坝口将刘某1打成三处轻伤,小北河派出所受理后,该案由时任小北河镇派出所所长林某2负责,民警孟某1主办,白某、刘某2、张某2、王某2被列为该案犯罪嫌疑人。2005年1月28日,白某被小北河镇派出所民警孟某1抓捕归案。同年,孟某1在对白某报请逮捕及移送起诉时将刘某2、张某2、王某2列为在逃人员。2005年6月,白某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2005年10月,刘某2被抓捕归案,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刘某2被抓捕归案时,时任小北河镇派出所所长林某2向时任该所副所长徐某、该案主办民警孟某1提出:此案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已经调解,被害人已得到赔偿,派出所对张某2、王某2不再追究,徐某、孟某1未提出异议。之后,孟某1在办理刘某2批捕及移送起诉时,改变案件事实未将张某2、王某2列为在逃嫌疑人。至2018年张某2、王某2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案时,一直未对张某2、王某2参与对刘某1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实施抓捕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致使张某2、王某2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断壮大,造成及其恶劣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孟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孟某1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我徇私不对张某2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张某2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断壮大,造成恶劣影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按照当时公安部的规定,可以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调解,上诉人的行为是在所长的指令下实施的,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孟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书证检讨书,悔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情况说明2份、刘某1被伤害案卷宗材料及相关笔录、情况说明、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实施方案、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干部履历表、情况说明、辽阳县小北河镇派出所出具的孟某1现实工作表现等书证、证人林某1、徐某、李某、张某1、刘某1、白某、郑某、王某1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孟某1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上诉人孟某1的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公通字(2005)98号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证明在2005年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过程中,允许以调解方式对伤害案件进行处理,不提起刑事诉讼,孟某1的行为符合该规定。经审查,根据该规定,上诉人孟某1处理张某2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不属于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1作为公安警察,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孟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没有徇私,是在所长的指令下实施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县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实施方案、证人林某1、徐某、李某、张某1、刘某1、白某、郑某、王某1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孟某1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诉人孟某1明知所长下达违法指令,仍对明知涉嫌犯罪的张某2、王某2二人故意改变事实不采取强制措施,致使二人逃避刑事追诉,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孟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孟某1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凯

审判员邹国江

审判员李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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