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0103刑初1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6-05-12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贵莲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于贵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贵莲系某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员。2014年10月,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施工指挥部在某货场改造工程,于贵莲在建材市场私人手里购买采购物品后未能取得正规发票,后因公司需要发票入账,于贵莲通过小广告从个人手中购买了开票方为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为938241.2元,提供给某工程施工指挥部入账。经鉴定,上述发票为假发票,该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27327.41元。2015年11月12日,于贵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于贵莲犯虚开发票罪的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于贵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贵莲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于贵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货场改造工程期间,被告人于贵莲系该公司采购员。于贵莲在采购工程材料时未开具发票,后因结款需要发票,于贵莲购买2张开票方为某经贸有限公司的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938241.2元,提交给某工程施工指挥部入账。于贵莲的行为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27327.41元。2015年11月12日,于贵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根据线索,发现被告人于贵莲涉嫌虚开发票。2015年11月12日,于贵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证据二、被告人于贵莲户籍证明:于贵莲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证据三、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文件清单、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情况说明。
证据四、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5]年第41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于贵莲购买开票方为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金额为938241.2元,均为假发票,已提交给某工程施工指挥部入账,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27327.41元。
证据五、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5]481号鉴定书:送检的两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某经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31181560614414”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证据六、被告人于贵莲的供述:2014年10月份,哈尔滨在某货场有个改造工程,她被项目经理张伟东临时雇佣当采购员,负责购买材料。她当时购买了一些碎石和中砂,因为是在北安的一个小商店买的,对方开不了发票,公司要结款向她要发票,之前她收到过代开发票的小广告,她就打电话买了两张开票方为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938241.2元。她们公司和某经贸有限公司没有过业务往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贵莲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于贵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次犯罪,已补交全部税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贵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于贵莲应缴税款人民币27327.4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晓霜
代理审判员白宗安
人民陪审员李敏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