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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刑终123号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3-26   阅读:

审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闽04刑终1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虚开发票罪

裁判日期:2018-04-27

审理经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茂慧、李红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王子都、王刚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原审被告人管财明、李雪来、骆定会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3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茂慧、李红、王子都、王刚、管财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2013年以来,陈茂慧等人租住在福州市区,利用发广告名片、伪基站群发短信等形式对外宣传代开各种发票的信息。收到客户需求后,就用私下印制的假发票、私刻的印章为客户开具各种国税机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谋取利益。2016年8月起,陈茂慧邀请李红协助其实施涉及发票的犯罪行为。期间,陈茂慧向他人购买了空壳公司福州优逸初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谋取利益。此外,陈茂慧还介绍管财明向他人购买福州鹿鹿豪商贸有限公司、福州聚鼎昌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边保候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海国棉商贸公司等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发票。2016年10月,王子都购买空壳公司福州洋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发票,王子都还伙同王刚共同购买了福州悦达心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伟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旭彩广告有限公司、福州鑫星金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海边商贸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发票,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1月18日,陈茂慧、李红以南京欧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福建润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了10份,共计税款169519.52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1.2015年5月27日,陈茂慧向他人出售1份购买方为福建省尤某县元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9072元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号11727727,经鉴定为假票)。

2.2015年4月以来,陈茂慧通过张某4向陈某8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23份,票面金额共计1630670.80元,由陈某8提供给严某2在尤某多家企、事业单位使用。

3.2014年10月,陈茂慧向他人出售3份购买方为福建省大田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44890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2015年5月13日,陈茂慧向他人出售1份购买方为大田县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8025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他人出售了1份购买方为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6685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9月8日,陈茂慧向他人出售了1份购买方为福建省大田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103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2015年12月29日,陈茂慧向他人出售3份购买方为福建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3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2016年期间,陈茂慧通过张某4向他人出售10份购买方为福州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934169.03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7.2015年1月,陈茂慧向他人出售5份购买方为福建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985666.1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2014年7月8日,陈茂慧向他人出售了1份购买方为福建省鸿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6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陈茂慧通过他人向他人出售了4份购买方为福建闽威电路板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3619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0.2016年7月7日,陈茂慧通过张某4向他人出售了4份购买方为福州兴北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67243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2014年10月28日,陈茂慧向他人出售3份购买方为福建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50205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2.2016年3月2日,陈茂慧向他人出售3份购买方为福建省古田县凤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6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3.2014年11月,陈茂慧向他人出售3份购买方为古田县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70263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2014年至2016年,陈茂慧向他人出售10份购买方为中铁十二局南龙铁路1标二区项目部,票面金额共计5283115.8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5.2016年11月,陈茂慧、李红向他人出售32份购买方为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S201碧里至鉴江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票面金额共计14451257.8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6.2016年10月25日,陈茂慧、李红向他人出售9份购买方为福州吉晟竹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933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7.2016年12月,陈茂慧、李红向他人出售3份购买方为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416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8.2016年11月,陈茂慧、李红向他人出售了7份购买方为福州聿宏电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697955.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9.2016年10月21日,王子都向他人出售13份购买方为宁德市实验学校,票面金额共计1008307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16年,王刚向他人出售3份购买方为福州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20046.30元的增值税发票。

21.2016年,王刚向陈茂慧购买了4份购买方为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的发票出售给他人,票面金额共计381116元;王刚向王子都购买4份销售方为福州洋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方为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18000元,虚开给他人。

三、虚开发票

1.2016年12月6日,陈茂慧、李红让管财明用空壳公司福州鹿鹿豪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2份购买方为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2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2016年12月28日,陈茂慧、李红利用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36份购买方为福建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352651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2016年12月2日,管财明、李雪来利用购买来的空壳公司福州边保候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9份购买方为福建省闽武长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8936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管财明、李雪来利用购买来的空壳公司福州鹿鹿豪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3份购买方为福州骏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9842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2016年12月27日,管财明、李雪来利用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鹿鹿豪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份购买方为福建卓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9946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陈茂慧、李红利用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优逸初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份购买方为福州卓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14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王刚、王子都利用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伟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鑫星金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悦达心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4份购买方为福建卓林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38268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2016年12月7日,管财明、李雪来利用购买来的空壳公司福州聚鼎昌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3份购买方为厦门欣易新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29955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2016年12月18日,管财明、李雪来利用购买来的空壳公司福州海国棉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9份购买方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89828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7.2015年4月27日,骆定会利用他人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市晟雅欣广告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购买方为福州天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928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2016年12月25日,王刚、王子都利用共同购买的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了10份购买方为厦门伊立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95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2016年12月21日,王子都利用其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洋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4份购买方为福州新南方家居建材服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36734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王子都利用和王刚共同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伟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2份购买方为福州新南方家居建材服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8265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2.2016年12月23日,王刚利用王子都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洋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了12份购买方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金峰支行,票面金额共计12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3.2016年12月14日,王子都利用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建洋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8份购买方为福建省榕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8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2016年11月至12月,王刚、王子都用共同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悦达心贸易有限公司和福州鑫星金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4份购买方为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14278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让管财明用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鹿鹿豪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了3份购买方为福州三顺石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306450元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5.2016年11月,王子都利用其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洋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福建峰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虚开了13份,票面金额共计115386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王子都利用其和王刚共同购买的空壳公司福州海边商贸有限公司,为福建峰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虚开了10份,票面金额共计8745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6.2016年,王刚、王子都利用共同购买的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了3份购买方为福州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共计223294.58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王刚向王子都购买4份销售方为福州洋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方为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18000元,虚开给他人。

陈茂慧、李红、骆定会于2016年12月28日在福州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管财明、李雪来于2016年12月31日在福州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王子都、王刚于2017年1月4日在福州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12日,尤溪县公安局扣押了陈茂慧、李红、骆定会、管财明、李雪来、王子都、王刚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公章、开发票的材料、空壳公司的材料、银行卡、相关网银、数字证书、伪基站设备、他人身份证、记录本、空白发票等物品,并冻结了陈茂慧存在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违法所得35788.03元,扣押了陈茂慧的违法所得1800元、管财明的违法所得1800元、王刚违法所得900元、王子都违法所得5400元,扣押了李红的1500元。2017年12月15日,王刚的家属代王刚退出了违法所得35000元。王子都虚开发票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违法所得为30000元,管财明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为7000元,李雪来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为500元,骆定会虚开发票的违法所得为1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1、应某、吴某2、蒋某、陈某1、张某1、范某、钟某1、钟某2、林某1、盛某、魏某、陈某2、曾某1、卓某1、胡某、李某1、陈某3、郭某1、林某2、邹某1、李某2、吴某2、蒋某、翁某、王某1、薛某1、蔡某1、张某2、王某2、陈某4、陈某5、蔡某2、严某1、朱某、薛某2、杨某、李某3、吴某3、林某3、郑某1、郭某2、陈某6、钟某3、詹某、郑某2、张某3、陈某7、肖某、陈某8、张某4、严某2、陈某9、王某3、曾某2、陈某10、江某、陈某11、何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空壳公司企业档案材料,照片,银行对账单证,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回单,入库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账本,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申购单,收款收据,发票复印件,发票,设计合同,收据单据,交易凭证,电子数据,承包合同,银行明细,国税局开票记录,供货合同,委托书,合同,记账凭证,银行明细,营业执照,销货清单,扣押清单,办公用品清单,经销合同,电脑开票记录,手机照片,收款收据,调取证据清单,付款凭证,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福州市国税局[2017]榕国税征函001号018号、009号、010号,福州市国税局[2017]榕国税货函001号、007号、015号、016号、017号、018号,福州市国税局[2016]榕国税征函,福州市国税局[2016]榕国税货函039号、042号,电脑开票记录,南平市国税局证明,发票售发和发票退票记录,户口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顺丰快递收发记录,被告人陈茂慧、李红、王子都、王刚、李雪来、管财明、骆定会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陈茂慧、李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款共计169519.5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陈茂慧、李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82791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陈茂慧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5534539.27元,李红协助陈茂慧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7498413.4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王子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7880134.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王子都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008307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王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684429.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王刚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601162.3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管财明、李雪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89576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骆定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92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陈茂慧、李红、王子都、王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子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茂慧和李红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管财明和李雪来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李红、李雪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王刚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陈茂慧、王子都、王刚、管财明、李雪来、骆定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陈茂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李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王子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王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管财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李雪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骆定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陈茂慧、李红、骆定会、管财明、李雪来、王子都、王刚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公章、开发票的材料、空壳公司的材料、银行卡、相关网银、数字证书、伪基站设备、他人身份证、记录本、空白发票等物品,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扣押在案的账本十四本,予以没收。十、尤溪县公安局冻结的陈茂慧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5788.03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陈茂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管财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王刚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王子都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李红的人民币1500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十一、王子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600元,管财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李雪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骆定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陈茂慧上诉称:一、其为福建润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的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曾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二、车牌号为闽A×××××的北京现代ix25汽车不属作案工具,不应被没收;存在福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5788.03元系向朋友借款,不是违法所得,不应被没收。三、其如实供述,没有前科,认罪悔罪,请求从轻量刑。

原审被告人李红上诉称:其受雇于陈茂慧,是从犯,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从轻量刑。

原审被告人王子都上诉称:一、王刚亲属代交的3.5万元是其与王刚、李某4共有的,不是王刚一个人的赃款。二、其有退赃等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刚上诉称:一、其亲属代交的3.5万元是其与王子都、李某4共有的,不应认定为其一个人退赃。二、其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管财明上诉称:其系初犯,自愿认罪,且本案虚开发票所造成的损失不明确。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茂慧、李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诉人王子都、王刚犯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诉人管财明、李雪来、骆定会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过程、犯罪金额,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茂慧提出车牌号为闽A×××××的北京现代ix25汽车不属作案工具,不应没收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车辆系专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故应返还车辆所有人,该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子都、王刚提出王刚亲属代交3.5万元系退出王子都、王刚与李某4共有赃款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子都、王刚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王子都在犯罪活动中分得赃款15000元,王刚还保管与王子都等人共同犯罪所获得的尚未分赃的35000元,该35000元被王刚自行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王刚亲属代为退出该笔赃款。故该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茂慧提出其存于福州农村商业银行的钱款不属违法所得,不应没收的上诉意见。经查,陈茂慧在本案一审期间供认其银行账户中的钱款系其犯罪所得,现其上诉称该款系借款,与其在一审期间的供述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茂慧提出其为福建润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的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曾抵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成立的上诉意见。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人郭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陈茂慧为福建润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的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抵扣。该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茂慧、李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税款共计16951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陈茂慧、李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82791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陈茂慧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5534539.27元,李红协助陈茂慧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7498413.4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诉人王子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7880134.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王子都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008307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诉人王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684429.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王刚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601162.3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诉人管财明、李雪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89576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诉人骆定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928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陈茂慧、李红、王子都、王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子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红在与陈茂慧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雪来在与管财明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刚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茂慧、王子都、王刚、管财明、李雪来、骆定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茂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95余万元,数额较大,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3553.45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述情节导致量刑不当,因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上诉人陈茂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刑期予以维持。李红在与陈茂慧实施虚开发票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李雪来在与管财明实施虚开发票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审法院对李红、李雪来犯虚开发票罪的量刑,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不相适应,应予以调整。王子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0.83余万元,王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60.11余万元,原审判决对王子都、王刚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量刑明显过重,应予以调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侦查机关扣押的北京现代ix25汽车、手机属专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应由扣押机关予以返还。根据王子都、王刚的供述,除王刚亲属代为退出的赃款35000元外,王子都另分得赃款15000,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刑初321号刑事判决第一、五、七、九、十项,即:被告人陈茂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管财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骆定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账本十四本,予以没收;尤溪县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陈茂慧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5788.03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陈茂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管财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王刚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被告人王子都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李红的人民币1500元,由尤溪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二、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刑初321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六、八、十一项,即:被告人李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子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雪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陈茂慧、李红、骆定会、管财明、李雪来、王子都、王刚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公章、开发票的材料、空壳公司的材料、银行卡、相关网银、数字证书、伪基站设备、他人身份证、记录本、空白发票等物品,由尤溪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子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600元,被告人管财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李雪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骆定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原审被告人李雪来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电脑、开票精灵、金税盘、印章、数字证书、打印机、U盘、伪基站、快递包、文件袋、伪基站天线、伪基站设备、税控盘、空白发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北京现代ix25汽车(发动机号FB150024,车牌号闽A×××××)、手机,由扣押单位返还物品所有人;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详见附表)

八、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由上诉人王刚亲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上诉人王子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上诉人管财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上诉人李雪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诉人骆定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仲伟

审判员刘时杰

审判员张文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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