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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818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沪0118刑初8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07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红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阿里云服务器用于非法获取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快递面单数据,后其通过运行从他人处购买的黑客软件非法获取德邦公司快递面单信息(内容含运单号、寄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共计6万余条,并存储于上述阿里云服务器内以“4”命名的文件夹内。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童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刘某某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镜像MD5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龚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已超过5万余条,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龚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对辩护人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王美华

人民陪审员邹惠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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