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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刑初109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0783刑初10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0-16

审理经过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1及其辩护人冯哲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汤某1使用微信号为“tp-cctv”的微信向黄某(另案处理)购买身份信息、车辆档案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共计660余条,用于他人非法注册滴滴账户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汤某1家属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视听资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汤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汤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冯哲宇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汤某1的犯罪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冯哲宇提出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汤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由被告人汤某1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应赛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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