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106刑初5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7-11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管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其在工作中收集到的本市鼓楼区、江宁区、玄武区的幼儿及其家长信息,通过微信向金旭良出售用于旅游宣传。经统计,管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24000余条。
2018年3月21日,民警在本市建邺区南湖路1号艺之行艺术培训中心将被告人管某抓获归案。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XX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