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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4刑初3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7   阅读:

审理法院:临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鲁1424刑初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7-18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7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于2018年5月16日恢复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衍锋、张浩、书记员吴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王某1多次从互联网百度云、360云盘下载大量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51000余条,后通过QQ发布出售并非法获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互联网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没有出售过银行卡号,而且数量也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中指控的51000余条信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1下载并存储在电脑硬盘中的信息并未全部出售,其出售的公民信息不包含公民的银行卡号,且很多数据是重复的、无效的。2、被告人王某1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4、被告人王某1所犯罪情节和后果较轻,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5、被告人王某1的家属主动退赔了王某500元人民币,也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自2016年底以来,被告人王某1多次从互联网百度云、360云盘下载大量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5000条,后通过QQ发布出售并非法获利2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情况。

(2)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洪家楼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1系被抓获归案。

(3)临邑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证明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侦查员在抓获被告人王某1后,在扣押的王某1的电脑上发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在“菠菜数据”2w.xlsx中,有公民银行数据18000余条,每条数据包括姓名、银行卡号、开户人手机号码等信息,侦查员从中随机抽取9条信息予以印证,结果均为真实数据。

(4)临邑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7年9月6日,王某1归案后,侦查机关对其使用胶体金法做吸毒检测,检测结果成阴性。

(5)临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9月6日侦查员从王某1处扣押电脑硬盘2个(SN:WMAYU4488867,SN:6RYLL5SF),手机1个(手机串号:355782070719095)。

(6)王某1与网友“阿阿阿阿阿露”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1通过QQ联系向网友“阿阿阿阿阿露”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7)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证实,王某没有犯罪记录。

(8)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一张证实,被告人王某1已退赃240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其在家中上网时有个QQ昵称“A出售外贸菠菜数据”号码是15×××34的网友加其为好友,之后向其兜售公民个人信息,其出于好奇在8月份购买了1万条信息,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支付给对方500元,在收到这些信息之后发现果真是公民的姓名、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故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供认,2016年12月份开始,其通过百度云,360云盘及其他网盘上搜索博彩数据并下载下来准备销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其销售给QQ号是66×××53,昵称“阿阿阿阿阿露”的人约3万多数据,非法获利1900元。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临邑县公安局电子物证勘验中心勘验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将硬盘(SN=WMAYU4488867)进行电子物证勘验,发现其中存有“菠菜数据2w”的Excle文件,该文件中存储约18000条公民个人信息。侦查机关将扣押的手机(串号355782070719095)进行电子物证勘验,发现手机中存有“A出售外贸菠菜数据”(QQ号15×××34)与“阿阿阿阿阿露”(QQ号66×××53)聊天内容668条,包含二者间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1.3.xsl”(存储约1.3万条公民个人信息)、“2w.xslx”(存储约2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侦查机关将上述勘验情况刻录至光盘中。

(2)山东省公安厅网监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对王某的QQ邮箱(249×××@qq.com)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名为“出售外贸菠菜数据”邮件中的附件“1.xls”进行勘验,将该附件下载并刻录于光盘中。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3张,其中1张系对被告人王某1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内容,另2张为硬盘勘验报告、手机勘验报告、QQ邮箱远程报告。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1对证人王某的证言有意见,认为其给的数据中没有银行卡号。经查证,其发送给王某的数据中确无银行卡号,对该部分证言不予采纳,其他部分证言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对临邑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证明有意见,认为并没有具体的采集的方式,适用的标准、规程,且仅能证明王某1电脑中存储该数据,不能证明其是非法获取或者已经出售。经查,该证据与其他证据及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其电脑中存储的数据系非法获取。故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对手机中勘验报告及光盘有意见,认为该勘察报告书中显示的检材为金色红米3,不是王某1的手机,其所做出的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远程勘探数据体现固定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其显示邮件发送的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与王某所做询问笔录时间不相一致,其远程勘验笔录中也未载明其适用的程序及技术标准。关于提取的手机中1.3W的数据中,有些是无效数据。经补充侦查,临邑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说明一份证实,1、接王某报警后进行初查确认等工作,最终确认为刑事案件,故受案时间晚于报案时间。2、远程勘验为受害人电子邮箱中相关涉案内容的证据固定工作,远程勘验与普通电子物证固定工作有所不同,其核心内容为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该值是唯一的。3、手机勘验报告处为笔误,按检材的IMEI号为准。4、对王某1手机及电脑中的个人数据的姓名进行筛选排序,有重复内容,对重复内容及部分无效数据进行相应的减除,清点个人数据数为三万五千余条。该份说明经当庭质证后,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对该勘验报告、光盘及说明一份均无异议,予以采纳。

上述其他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1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交谅解书一份,用于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1的家属已主动向王某退赔500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公诉人无异议,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1“其没有出售过银行卡号,而且数量也没有那么多”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指控的51000余条信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1下载并存储在电脑硬盘中的信息并未全部出售,其出售的公民信息不包含公民的银行卡号,且很多数据是重复的、无效的”的辩护意见。经查,临邑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证明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在“菠菜数据”2w.xlsx中,有公民银行数据18000余条,每条数据包括姓名、银行卡号、开户人手机号码等信息,侦查员从中随机抽取9条信息予以印证,结果均为真实数据。且补充说明一份证实对王某1手机及电脑中的个人数据重复内容及部分无效数据进行相应的减除,清点个人数据为三万五千余条。故本院认定被告人王某1非法获取的数据中有银行卡号,其非法获取的个人数据为35000条。

关于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1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被告人王某1所犯罪情节和后果较轻,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被告人王某1的家属主动退赔了王某500元人民币,也取得了王某的谅解。”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互联网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赃,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山东省齐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王某1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本案扣押的电脑硬盘2个(SN:WMAYU4488867,SN:6RYLL5SF),手机1个(手机串号:355782070719095)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睿

审判员郭云云

人民陪审员董金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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