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1081刑初2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13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8]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柳正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1将其在华夏银行杭州分行担任营销中心销售专员、团队主管履职期间所获得的3060条客户公民信息,以发送网络邮件的方式非法提供给包某2。
2017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1到案。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包某2、包某1、张某,黄某,4、郑某,王某1、吴某,4、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政务检查工作记录,关于温岭市公安局调证通知书的回复,华夏银行文件,电子数据光盘,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福明
人民陪审员潘美娟
人民陪审员李素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林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