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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9刑初28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4   阅读: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冀0109刑初2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30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8〕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何某利用其在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将非法获取的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的快递客户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后,通过QQ出售给杜某(已判刑),并获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何某共出售给杜某近1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其微信账单中有来自杜某17518元的转账记录。经被告人何某确认,其非法获利约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向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退缴20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藁城区公安局扣押被告人何某作案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被告人何某所使用的手机(照片);2、书证: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何某交款收据、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在职证明、收派服务协议、终止协议、营业执照等;3、证人张某的证言;4、同案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7、QQ聊天截图、微信红包转账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七)、(八)项,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某退缴的人民币20000元及作案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俊杰

人民陪审员安风娥

人民陪审员杜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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