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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5刑初66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18   阅读:

审理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0225刑初6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1-26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8〕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从朱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一份包含兰考县城若干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用于打电话推销其经营的橱柜,经查明,该份文件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43条,其中公民房产信息在500条以上。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该份资料通过微信转发给经营灯饰业务的王某、经营净水器业务的杨某和经营装修业务的魏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张某某转发给魏某、杨某、王某、吴某微信号截图、兰考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数据来源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考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情况说明及附表、证人朱某、魏某、王某、杨某、吴某、陈某、赵某证言及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有房产信息,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俊超

审判员刘瑛瑛

审判员杨金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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