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云0103刑初5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6-29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8)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陈亭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委托辩护人戴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1在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域缇香小区1栋11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百度网盘内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34960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及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刘某1认罪、悔罪,系坦白;2、有立功表现;3、信息未用作违法的事宜;4、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5、愿意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刘某1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到。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1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冬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