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冀0104刑初2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5-27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许建苏,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杨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多次以从互联网微信群中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获取《石家庄车主52000户》、《河北石家庄商保32000户》、《河北石家庄商保45000户》、《石家庄企业名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2781条提供给被告人顾某。在此期间,被告人顾某非法获取《石家庄车主52000户》、《河北石家庄商保32000户》、《河北石家庄商保45000户》、《石家庄企业名录》、《城市中坚7月份访电登记表》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2862条。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顾某、雷某供述,被害人杜某、陈某、郝某陈述;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涉案手机截图照片;公民信息记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清单、封存电子数据证据清单、照片记录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认罪。
辩护人许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异议。主要辩称,1、顾某被抓获后,雷某给顾某打电话,顾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将雷某约至指定地点,公安人员将雷某抓获。被告人顾某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般只涉及了姓名、电话、住址,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提供给顾某的四个文件是一次下载的,不是多次下载的。
辩护人杨郑的辩护意见为:1、雷某下载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拓展业务,应从轻处罚。2、涉案信息为姓名、电话等,对社会危害不大,请求酌情对雷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雷某系同学、朋友关系。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雷某为拓展业务以从互联网微信群中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石家庄车主52000户》、《河北石家庄商保32000户》、《河北石家庄商保45000户》、《石家庄企业名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2781条。后被告人顾某以开发潜在客户为由向雷某索要相关信息,被告人雷某将上述信息提供给顾某。被告人顾某除从被告人雷某处非法获取上述信息外,又非法获取了《城市中坚7月份访电登记表》中的公民个人信息。顾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2862条。
2017年2月1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中山刑警队在石家庄市红旗大街汇华广场将涉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顾某抓获。公安机关从顾某身上查获含有公民信息的银红色U盘一个,及用于传送和保存公民信息的VIVO手机一部。公安机关经讯问顾某得知,顾某的信息来源于雷某。因雷某给顾某打电话,顾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将雷某约至指定地点,该中队民警在石家庄市中山路与黎明街交口将雷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雷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顾某、雷某供述;被害人杜某、陈某、郝某陈述,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涉案手机截图照片;公民信息记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清单、封存电子数据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雷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顾某,情节严重,被告人顾某、雷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顾某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雷某约至指定地点,公安机关将雷某抓获。被告人顾某的行为系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许建苏关于立功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保存公民信息的银红色U盘一个,及用于传送和保存公民信息的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作案工具银红色U盘一个、VIV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