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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初字第328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栖刑初字第32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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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建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陈年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赵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7月某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时,杨某乘赵某不注意拍下其后背裸照及正面照。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以将上述照片发送给赵某家人相威胁,将被害人赵某带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某某小学工地靠左10米处,迫使赵某在其驾驶的苏A×××××轿车内与其发生性关系。2015年8月25日,杨某再次发送短信、微信给赵某,欲利用上述裸照威胁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赵某拒绝。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有关证据。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陈年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3、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且一度想与被害人处朋友,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强奸被害人,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4、被害人在之前曾自愿与被告人杨某发生过性关系,本案发生时没有反抗,且发生性关系后还讨论避孕药的事情,因此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5、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赵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7月某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时,趁赵某不注意拍下其后背裸照及正面照。2015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以将上述照片发送给被害人赵某家人相威胁,将赵某带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某某小学工地靠左10米处,迫使赵某在其驾驶的苏A×××××轿车内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再次发送短信、微信给被害人赵某,欲利用上述裸照威胁赵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赵某拒绝。2015年8月26日,被害人赵某报警,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接警后将被告人杨某抓获。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证人传江华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杨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2、接处警登记表、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某的归案情况;

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赵某在案发后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的事实;

另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照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案发生时没有反抗、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以将被害人赵某的隐私照片发送给被害人家人进行胁迫,实现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认定为被害人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赵某某及其近亲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丽

人民陪审员王萍

人民陪审员温砚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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