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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初字第00319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川刑初字第003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2-24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高某某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孙X,6月29日下午17时许,高某某约孙X见面吃饭,二人到周口见到高某某的朋友凌某、朱某、李某,五人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荷花市场北门新大新服装店对面的王记大盘鸡饭店吃饭,饭后,五人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路南金贵KTV唱歌,在唱歌期间,孙X要求回家,遭到高某某的阻拦。6月30日凌某,几人唱歌结束以后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大十字街地摊吃饭,期间孙X要求回家,高某某不让孙X回家。饭后,高某某坐出租车拉着孙X,还有凌某、朱某、李某来到了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韩营街交叉口西金铭宾馆开了三个房间,高某某和孙X进入金铭宾馆308房间后,高某某以暴力相胁迫欲与孙X发生性关系,孙X极力反抗,孙X在反抗过程中,身体的隐私部位等多处受伤,孙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孙X接其母亲贾X霞的电话后,对高某某讲其母亲来了,才得以脱身离开宾馆,孙X步行至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口,见到从商水家中赶到周口市找她的母亲贾X霞及妹妹X某,其母亲贾X霞在问明情况后拨打110电话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未遂,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孙X,6月2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约孙X见面吃饭,二人到周口见到被告人高某某的朋友凌某、朱某、李某,五人在一起吃饭后,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路南金贵KTV唱歌。期间,孙X要求回家,遭到被告人高某某的阻拦。6月30日凌某,唱歌结束以后又到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大十字街地摊吃饭,期间孙X再次要求回家,被告人高某某不让孙X回家。饭后,被告人高某某坐出租车拉着孙X,同凌某、朱某、李某来到了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与韩营街交叉口西金铭宾馆开了三个房间,被告人高某某和孙X进入308房间。后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相胁迫欲与孙X发生性关系,孙X极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孙X身体的隐私部位等多处受伤,孙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孙X接其母亲贾X霞的电话,对高某某讲其母亲来了,才得以脱身离开宾馆。孙X步行至五一路口,见到从商水家中赶到周口市找她的母亲贾X霞及妹妹X某,贾X霞在问明情况后拨打110电话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孙X,被告人高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孙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X陈述,证人贾X霞、X某、李某、朱某、凌某、丛某、周某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警情信息、人员轨迹信息、说明、谅解书、领条,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的物品,由扣押单位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周勇

审判员刘红兵

审判员孙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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