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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刑初215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0684刑初2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12-02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16年11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杨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1及其辩护人罗爱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蒋某1与朱某、王某、曹某、李某等人在钟祥市胡集镇一餐馆吃完饭后,蒋某1就到胡集云天大酒店开了5128号房间,并让朱某将曹某带到该房间休息,之后朱某事先离开该房间,房间内只有蒋某1和曹某两人,蒋某1要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并强行脱曹某的衣服,曹某反抗,蒋某1打了曹某一耳光,并威胁其再反抗就打死她,在扯掉曹某的衣服后对其实施了奸淫。

2016年6月27日,蒋某1和朱某、王某、蒋某带曹某、李某到宜城玩,以时间太晚为由,让曹某、李某到宜城过夜。蒋某1在宜城市文昌路新华宾馆开了205、402两间房间,蒋某1和朱某将曹某带到402房间,王某、蒋某和李某在205房间。曹某害怕在402房间再次被蒋某1强奸,便下楼到205房间找李某。之后蒋某1让朱某将曹某叫回402房间,曹某不上去,蒋某1便从402房间下楼到了205房间,以有话要和曹某说为由让其他人离开。曹某不敢单独和蒋某1留在一个房间里,就想跟李某一起离开,但被蒋某1拦下。蒋某1要和曹某发生性关系,曹某不同意,蒋某1就威胁曹某,曹某害怕与上次一样被蒋某1打,便不敢反抗。蒋某1让曹某脱掉衣服后,对其实施了奸淫。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1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某1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某1的辩护人罗爱民的辩护意见为: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没有实施暴力,被害人属于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作为强奸罪认定;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23日晚,被告人蒋某1与朱某、王某、曹某、李某等人在钟祥市胡集镇一餐馆吃完饭后,蒋某1就到胡集“云天大酒店”开了5128号房间,并让朱某将曹某带到该房间休息,之后朱某有事先离开该房间,房间内只有蒋某1和曹某两人,蒋某1要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并强行脱曹某的衣服,曹某反抗,蒋某1打了曹某一耳光,并威胁其再反抗就打死她,在扯乱曹某的衣服后,对其实施了奸淫。

2016年6月27日,蒋某1和朱某、王某、蒋某带曹某、李某到宜城玩,蒋等人以时间太晚为由,让曹某、李某到宜城过夜。蒋某1在宜城市文昌路“新华宾馆”开了205、402两间房间,蒋某1和朱某将曹某带到402房间,王某、蒋某和李某在205房间。曹某害怕在402房间再次被蒋某1强奸,便佯称下楼到205房间找李某。蒋某1先叫朱某给蒋某发QQ让曹某上去,曹不肯,后又叫朱某下去把曹某喊上来,曹某仍不上去,蒋某1便从402房间下到了205房间,以有话要和曹某说为由让其他人离开。曹某不敢单独和蒋某1留在一个房间里,就想跟李某一起离开,但被蒋某1拦下。蒋某1要和曹某发生性关系,叫曹某脱衣服,曹某不脱,蒋某1就威胁曹某:“你晓得我脾气的,你不脱还叫我给你脱衣服”。曹某害怕与上次一样被蒋某1打、被撕衣服,便不敢反抗,就自己脱了衣服。蒋某1对其实施了奸淫。

2016年6月28日下午,曹某乘机给其好友余某发QQ,称其在宜城市“新华宾馆”被强奸了,还被他人控制着,请求其帮助。于是,余某就打110报了警。蒋等人均被宜城公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曹某的陈述(生于2001年5月19日,现年15岁),证实2016年6月23日晚,朱某将其送到胡集“云天酒店”五楼的一个房间里。进门后发现蒋某1躺在床上,其就躺在另一张床上,不一会蒋某1起身爬在其身体上脱其衣服,其不愿意,蒋某1就发火并威胁其,说他手下没有反抗赢的女的,与他争执很久并哭喊,他发火并把其裙子撕烂了,说要是再反抗就打死其,说完狠狠的打了其一耳光,其怕打就不敢哭,拿被子将其头捂住,蒋某1对其实施了奸淫。事后,其在房间哭,朱某和李某过来了,其告诉了她们被蒋某1强奸的情况,李某回自己家给其拿了套衣服穿上。6月27日晚上,蒋某1把其与李某等人带到宜城,那晚在宜城的一个“新华宾馆”开了205、402两间房间。其和朱某、蒋某1在402房间,李某和蒋某、王某在205房间。其在402房间待了一会,怕蒋某1再强奸其,就佯称下楼到205房间找李某。朱某打电话说蒋某1叫其上去,其害怕就没上去。过了一会儿,蒋某1和朱某都下来了。蒋某1说有事要跟其说,叫朱某等四人先上402去,李某不上去,蒋某1就冲李某大声说:“你再给我吼一句试试?”李某就没有再犟了,她被王某拉上了楼。蒋某1提出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其不同意,蒋某1表情就变狠了,他说:“你见过我的脾气,要是你不脱衣服,我来给你脱”,上次就因不同意跟他发生性关系,被蒋某1打,还把其衣服也撕烂了,其害怕这次再被他打,被撕衣服,就不敢犟了,蒋某1见其不作声就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6月28日下午,其乘蒋某1等人不备,偷偷用手机QQ跟好友余某联系,告诉他其被强奸,并被控制在宜城“新华宾馆”里,请求其帮助报警,不久就有公安人员来,把蒋某1等人抓获,把其与李某解救。(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陈述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并签字确认其陈述内容。)

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在胡集“云天酒店”里,曹某告诉其,她被蒋某1强奸了,因不从被蒋某1打了一嘴巴,还把她穿的衣服都撕乱了。其就与朱某到其自己家里拿了套衣服给曹某穿上。6月27日晚上,蒋某1把其与曹某等人带到宜城,那晚在宜城的一个“新华宾馆”开了205、402两间房间,开始其与蒋某、王某在205房间,曹某和朱某、蒋某1在402房间,过了一会儿,曹某一个人下来了,朱某打电话叫曹某上去,曹某不敢上去,估计是怕与蒋某1在一个房间里,怕又被强奸。最后,蒋某1也从402房间到205房间来了,蒋说和曹某有话说,叫其等人都上楼去,其害怕曹某吃亏就不上去,后来蒋某1冲其大吼,其害怕,被王某拉上楼去了。后来,蒋某1在205房间将曹某强奸,其被朱某、王某、蒋某三人轮奸。(因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其陈述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并签字确认其陈述内容。)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蒋某1提出要先把曹某、李某“嘎事(强奸)”,只有这样才能让她们两个听话,更好控制她们两个卖淫挣钱。2016年6月23日,蒋某1在“云天大酒店”5128房间先将曹某强奸,那天其看见曹某的裤子被撕烂了,扔在酒店的卫生间里。后来,其与李某回家给曹某拿衣服穿,在路上李某说曹某被蒋某1强奸了,曹某不同意还被蒋某1打了几巴掌。6月27日晚上,其姑父蒋某1开车带其、曹某、王某、蒋某、李某一起到宜城玩,那晚在宜城“新华宾馆”开了两个房间,房间号分别是205和402。其和蒋某1将曹某带到402房间,另外几个人把李某带到205房间。过了一会,曹某说她要去找李某,说完就一个人下楼去了。蒋某1叫其给曹某打电话叫她上来,其用手机QQ给蒋某发信息叫曹某上来,蒋某说曹某不上来,蒋某1叫其下楼去喊曹某,曹某说其姑爹蒋某1不走她就不上去。其上楼跟蒋某1说了之后,蒋某1就下楼到205房间去找曹某了。过了会儿,王某、蒋某与李某先后都又到402房间来了,其三人先后轮流对李某进行了奸淫。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朱某对其说他姑父蒋某1提出要把曹某、李某带到宜城卖淫挣钱,朱某说强迫她们卖淫之前先和她们发生性关系,如果她们不同意就打,打到她们同意卖淫为止。2016年6月23日,蒋某1在“云天大酒店”先将曹某强奸。6月27日晚上,蒋某1开车将大家带到宜城。那晚在宜城“新华宾馆”开了两个房间。房间号分别是205和402。其与蒋某带李某在205房间,蒋某1与朱某带曹某在402房间,中间曹某下到205房间来了,朱某给蒋某发QQ,说蒋某1让曹某上去,蒋某跟曹某说了,曹说蒋某1在她不上去,蒋某给朱某回话后,朱某又下来了,还是叫曹某上去,曹某还是不肯,朱某就上去了。没多大会儿,蒋某1下来了,叫其们都上去,李某不肯,跟蒋某1吵了几句,其把李某拽上去了。当晚,蒋某1与曹某在205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其与朱某、蒋某轮流对李某进行了多次奸淫。

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朱某对其说要把曹某、李某带到宜城卖淫挣钱,朱某说强迫她们卖淫之前要先和她们发生性关系。6月27日晚上,蒋某1开车带其们几个到宜城,蒋某1在“新华宾馆”开的205和402房间。其与王某带李某到205房间,蒋某1、朱某带曹某到402房间。中间曹某从402房间下到205房间来了,朱某给其发QQ,说蒋某1让曹某上去,其跟曹某说了,他说蒋某1没走她不上去,朱某又下来喊曹上去,曹仍然不上去,其就与朱某跟蒋某1说了,蒋某1听后很生气,说:“妈个X,老子今的不信还治不了她。”说完,就下楼到205房间,其和朱某也跟下来,蒋某1叫其等人都上402房间,叫曹某留下,李某怕曹某与蒋某1在一起不安全,就不想上去,王某把李某拽上去了。当晚,其、朱某、王某等人轮流多次奸淫了李某。蒋某1也与曹某发生了性关系。

6、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聊天记录照片,证实其通过QQ聊天得知曹某被强奸并被人控制在宾馆里,其怕她出事,就打110报了警。

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6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一个三十几岁的男的说要开两个房间,并说住五个人,他持有他本人和他妻子朱微微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其给他们开了205和402两个房间。后来警察过来将那个男的和他老婆以及那几个小娃子都带走了,其听说有个小女孩被人强奸了。

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3日晚,一个叫蒋某1的男子,在胡集“云天酒店”开了5128号房间,开房时间是6月23日晚上10点50分,退房时间是6月24日12点23分。

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避孕药片。

10、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钟祥市胡集镇“云天酒店”5128号房间的视频监控,并将相关视频拷贝,刻制成光盘。

11、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28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余某的报警,将蒋某1抓获。

12、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某1生于1984年3月1日。

13、被告人蒋某1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22日,其到内侄朱某在胡集桥头卖杂啤那玩,认识了沙洋的小姑娘和胡集大峪口的一个小姑娘。当晚,其请他们吃饭,饭后,其就在胡集街上“云天酒店”开了房间,当晚在房间里其要跟沙洋的小姑娘发生性关系,她不肯,其打了她一嘴巴,并在使劲拉她裙子的时候把裙子撕烂了。然后,用力把裙子连同裤头一起脱了下来,跟她发生了性关系。6月27日晚,其开车带朱某、那两个小姑娘等人到宜城,晚上其在“新华宾馆”开了205和402两个房间,在205房间内,其又想跟沙洋小姑娘发生性关系,叫她脱衣服,她不动,其说:“你晓得我的脾气的,还叫我给你脱衣服“。因上次她不同意其打了她,估计是怕了,于是她把衣服脱了,其又跟她发生了性关系。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1违背未成年少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罗爱民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蒋某1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没有实施暴力,被害人属于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作为强奸罪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采取了打耳光、撕衣服等暴力手段,方才达到强奸目的,其暴力行为对被害人心里形成了较强的威慑力。第二次,其带被害人到房间后,被害人害怕再次被其性侵不敢与其同处一室,便佯称离开,被告人多次敦促被害人到其房间,被害人均未同意的情况下,其下楼到被害人所在的房间,叫其他人都离开,被害人也要离开,却被被告人拦下,充分说明其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当被告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不从,其便采取言语威胁,被害人不敢抗拒,方才屈从。综上所述,被告人蒋某1主观上具有强行奸淫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使用了使被害人不敢抗拒的胁迫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故辩护人罗爱民提出的第二起不应认定强奸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伟丽

审判员王庆祖

人民陪审员黎建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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