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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刑初62号强奸、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审理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赣0732刑初6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6-27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1犯强奸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1及其辩护人邱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

2008年,被告人邱某1与被害人方某2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曾同居在一起。2015年12月5日,方某2认为与邱某1之间没有结果,提出分手,但邱某1不同意。2015年12月14日,邱某1要与方某2发生性关系,方某2不同意,邱某1持菜刀砍砸电视机、壁灯、床头柜等物品,用菜刀拍打方某2脸部并语言威胁,而后强行与方某2发生了性关系。

二、开设赌场

2015年8月底至9月17日,被告人邱某1在高兴镇墩丘村开设野外赌场供他人以“车骰子”的方式赌博,从中渔利8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强奸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邱某1的刑事责任,并建议数罪并罚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邱某1辩解称他平时就和被害人方某2生活在一起,如果是强奸的话,方某2肯定不愿意,会撕打,衣服也会撕烂,因此他不构成强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1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并建议法庭考虑邱某1具有坦白情节,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利较少,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等情形,对邱某1所犯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但认为被告人邱某1与被害人方某2交往了七八年,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发生性关系时,邱某1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方某2没有任何反抗、呼救,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邱某1犯强奸罪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

被告人邱某1与被害人方某2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曾在方某2家同居生活七八年。方某2后因发现邱某1与她妹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2015年12月5日向邱某1提出分手,并不再让邱某1进她家门。邱某1不同意分手。2015年12月13日16时许,邱某1在319国道兴国县看守所三岔路口附近遇见方某2后,驾车将方某2的车逼停,而后上了方某2的车。之后,邱某1一直跟随方某2。当晚,邱某1将方某2强行拉回她家。邱某1把方某2推倒在床上,威胁说“想跟我分手,没这么容易,我要灭掉你一家人去”,而后又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威胁说“不老实,我就毁掉你”。邱某1挥舞着菜刀一直辱骂方某2。方某2上床睡觉,邱某1也跟着上床。12月14日10时左右,邱某1再次向方某2提出不想和她分手,并抚摸方某2,要求与方某2发生性关系,方某2推开邱某1的手。邱某1见方某2对其这么冷淡,又开始辱骂方某2。邱某1见方某2一直沉默,就更加愤怒,先是抓起电视遥控器摔在电视机上,而后又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卧室砍砸电视机等物品,并乱砍方某2盖在身上的被子,随后又用菜刀刀面拍打方某2左脸颊。邱某1见方某2表情很惊恐,又威胁说“今天要不你死,要不我死,要不我们一起同归于尽”、“怕不怕死”、“我们是分不开,要分开的话,要么我弄死你,要么你弄死我”。之后,邱某1掀开方某2盖的被子,脱掉方某2的裤子,趴在方某2身上,强行把方某2两腿扒开,将阴茎插入方某2的阴道。邱某1用力抽插了几分钟后,将精液射入方某2的阴道内。14时左右,邱某1起床去厨房炒饭吃。方某2趁机穿好裤子,抱着上衣,拿上钥匙和手机偷偷往外跑。打开房门后,方某2立即用钥匙将房门反锁并报警。民警到后,打开房门将邱某1带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害人方某2对被告人邱某1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方某2的陈述:我和邱某1于2008年左右认识后就同居在一起,他大部分时间是在我家居住。2015年10月左右,我发现他和我妹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年12月5日,我决定与他断绝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再让他进我家门。我们在电话上因分手的事发生多次争吵后,我将其号码拉入黑名单。他于2015年12月5日离开我家后,我就没有再见过他。2015年12月13日16时左右,我驾车行至319国道往兴国县看守所的三岔路口时,被他发现并驾车将我逼停。他对我说“你要等到我来,我把车子放好来,否则我就会开车撞你,让你车毁人亡”,我非常害怕,就在原地等他。之后,他就一直跟随我,我们一路争吵。他拉我回家,我不愿意,但他最后还是强行把我拉到我家门口,抢过我的挎包,拿出钥匙打开门,把我推进屋。他把我推到床上,对我说“想跟我分手,没这么容易,我要灭掉你一家人去”,然后又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卧室,用刀指着我脑袋说“不老实,我就毁掉你”。他挥舞着菜刀一直骂我。我来到客厅坐在沙发上,他也跟到客厅,把菜刀放在茶几上,并叫我老实点,不断地骂我。过了半小时左右,我上床睡觉,他也跟我一张床睡。天亮后,他从我后面搂我,我推开他的手,叫他不要动我。他没有再动我,但又开始骂我。几分钟后,他又伸手摸我阴道,说想我,我又推开他的手。他就开始骂人发脾气,并起床又拿着菜刀进来说“我出钱买的东西,我要砸掉”,随后就砍砸电视、电视机顶盒、壁灯及床头柜等,然后又上床用菜刀割我盖的被子。我又和他争吵起来。他用手按住我的头,用菜刀刀面拍打了几下我的左脸,而后掀开被子,脱掉我的裤子,趴在我身上,强行把我两腿扒开,将阴茎插入我的阴道。我当时因为害怕他会用菜刀把我杀了,就不敢乱动。他抽插了几分钟后就射了精。之后,我们躺在床上没有说话,也没有身体接触。后来他去了厨房炒饭吃,我趁机穿好裤子,抱着上衣,拿上钥匙和手机偷偷往外跑。打开房门后,我立即用钥匙将房门反锁并报警。我不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因他威胁说要灭掉我全家,并用菜刀砍砸物品,还用菜刀拍打我的脸,恐吓、威胁了我,致使我不敢反抗,害怕他会把我杀掉。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和现场概貌,以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纸巾、菜刀等物证,并发现床单、电视、床头柜上有多处刺切痕迹,均拍照固定。

3、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方某2内裤、床单上纸巾检出人精斑成分,该精斑来源于邱某1的可能性为99.9999%。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方某2已谅解被告人邱某1。

5、被告人邱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方某2因为怀疑我和她妹妹发生了性关系(我和她妹妹是发生了性关系),于2015年12月5日提出和我分手,并不让我进她家门。2015年12月13日17时左右,我在小山处将方某2的车逼停后,上了她的车。和她朋友在“兴国人家”餐馆吃好饭后,我们一边散步一边争吵。她不想回家,当我们到了五福广场的110岗亭时,她还拉着岗亭的柱子不肯走。我拉着她的手,将她拉到了家门口。23时30分左右,我们回到她家。一进门,我就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向她挥舞了几下,然后把她推倒在床上,用菜刀背顶着她的阴部说“你在外面有没有伙计公”,并问她为什么要骂我姐姐和家人。她没有说什么,洗好手脸上床睡觉了。12月14日10时左右,我醒来后对她说我不想分手,如果要分手就要把我八年来给她买的东西还给我。她当时背对我睡,我搂了一下她的腰和肚子,并问她有没有饿,她说没有。我看她对我那么冷淡就坐在床头抽了一根烟,之后就大骂她。我看到她一直沉默,就更加愤怒了,抓起电视遥控器摔在电视机上,之后又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卧室,对电视机乱砍,随后跑到她睡的床头边对床头乱砍,并乱砍两边的床头灯。我看到她躺在床上盖着被子,就在被子上乱砍,并用菜刀刀面在她的左脸颊上拍了两下。我看到她的表情很惊恐,就说“今天要不你死,要不我死,要不我们一起同归于尽”。她一直没有说话。我把菜刀放回厨房后,回到床边问她“怕不怕死”,她一直哭,不说话。我又说“我们是分不开,要分开的话,要么我弄死你,要么你弄死我”。之后,我将她推倒在床上,脱掉她的裤子,并叫她把双腿分开,然后趴在她身上,用身体压住她,把阴茎插入她的阴道,用力的抽插。抽插了几分钟后,就将精液射进了她的阴道内。整个过程,她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也没有反抗。我继续躺在床上睡觉,她也躺在床上。下午2时左右,我醒来后去厨房炒饭吃。我在厨房时,她就跑出去把门反锁了。之后,警察把门打开,把我带至公安局。我说要弄死她,只是我一时的气话,目的就是想恐吓她,让她听我的话,不要和我分手,并能和她发生性关系。

二、开设赌场

2015年8月底至9月17日,被告人邱某1在兴国县高兴镇墩丘村的山上开设赌场供他人以“车骰子”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邱某1雇请杨某1帮其接送赌客和放哨,每天给付杨某1200元。邱某1抽头渔利共计8000元左右,其中给付杨某14000元左右,自己实得4000元左右。案发后,邱某1向兴国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杨某1、王某、石某、李某、杨某2、方某1的证言,非税收入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邱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

此外,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还提交了以下的综合证据。被告人邱某1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邱某1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邱某1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具有前科情节。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邱某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关于被告人邱某1与被害人方某2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方某2意志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而确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又必须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作为必要条件,即不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不等于同意。本案中,被害人方某2和被告人邱某1虽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七八年之久,但自2015年12月5日方某2向邱某1明确提出分手并不再让邱某1进她家门时起,方某2便已不愿再与邱某1继续保持该种关系,而邱某1却纠缠不休,欲继续保持该关系。2015年12月13日下午,邱某1遇见并驾车逼停方某2所驾车辆后,便一直跟随、纠缠方某2,并在方某2不愿回家的情况下,强拉方某2回到她家,之后对方某2实施言语威胁,持菜刀恐吓,砍砸物品,用菜刀拍打方某2脸颊,造成方某2内心极度恐惧,继而对方某2实施了奸淫行为。后方某2趁邱某1离开卧室去厨房之机,穿好裤子,抱着上衣,拿上钥匙和手机偷偷往外跑,并用钥匙将房门反锁后随即报警。前述事实,有被害人方某2的陈述所证实,被告人邱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此可以相互印证。此外,方某2于案发后多次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其均陈述不愿与邱某1发生性关系,之所以在邱某1奸淫她时没有反抗,是因为邱某1之前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害怕邱某1会杀害她。其陈述前后一致,没有反复。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邱某1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违背被害人方某2意志,强行奸淫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邱某1及其辩护人就此问题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1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邱某1犯有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邱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某1虽辩解他不是强奸,但因其到案后还是如实供述了自己与被害人方某2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依法应认定其所犯强奸罪也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邱某1已取得被害人方某2的谅解,对其所犯强奸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邱某1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邱某1具有前科情节,对其所犯罪行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针对邱某1所犯开设赌场罪而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邱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邱某1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邱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兴国县公安局负责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斌

人民陪审员黄邦明

人民陪审员胡华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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