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3239号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童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童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4年4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某人民法院3出具的回函、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童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童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长海
审判员曹子健
审判员姚本茹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