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22号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4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周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邱某1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凤台县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主体王某1、王某2等人吸收公众存款,期间邱某1在凤台县城关镇成立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核实,邱某1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共计向59人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9928650元,造成群众损失人民币7317475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邱某1的供述与辩解;3、借据、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4450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邱某1予以判处。
被告人邱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邱某1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邱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邱某1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邱某1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凤台县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主体王某1、王某2等人吸收公众存款,期间邱某1在凤台县城关镇成立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核实,邱某1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共计向59人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9928650元,造成群众损失人民币7317475元。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1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
1、集资参与人米俊芝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有钱,其听李伯珍讲这家公司是干工程的,其到公司后,公司老板邱某1向其介绍公司在外地干的有工地,现在需要钱,每个月给一分五厘的利息。2015年2月16日左右,其一次性通过刷卡存入该公司12万元,公司会计王畅给其一张收据。后来其朋友张小红也在该公司存了10万元,于是2015年8月16日,公司会计把其俩的借据收回,换成了一张22万元的借据。现邱某1欠其的这22万元本金已经全部还完了。借据,证实2015年8月16日,米俊芝向邱某1投资22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2、集资参与人王某1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听熟人李叔讲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钱利息比银行高,都是一分五厘的月息,投资的钱都用于政府的工程,比较保险。其觉得不错就存钱到这家公司了。当时是李叔带着其去找公司的邱某1通过现金的方式将10万元存入该公司,后来邱某1还了其2万元,2017年1月20日邱某1又给其换了一张8万元的借据。其共计领取利息0.4万元,拿回本金2.5万元,损失7.1万元。借据证实,2017年1月20日,王某1向邱某1投资8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3、集资参与人夏茂华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钱,到2016年年初以后,利息和本金就不能返还了。2015年下半年,缪长梅带其到公司找邱某1,其将3万元现金存入该公司。还有一笔3万元也是2015年下半年存的,也是现金,月息都是一分五厘。后来公司倒闭了,将这两笔存款汇总到一张借据上了。缪长梅是公司的业务员,每个月利息都是缪长梅拿着现金送到其家,其一共领取了0.4万元左右的利息,还有5.6万元的本金没有给。借据证实,2018年2月7日,夏茂华向邱某1投资6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4、集资参与人桂英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钱,是熟人介绍的,讲该公司是搞工程的,本金随存随取,月利息一分五厘。其在2009年左右投了1万元,公司会计给其开了一张借据。通过核算银行流水,其存款1万元,拿到利息1950元,损失本金8050元。其现在手上拿的借据是2018年6月8日换的新的,以前的被收走了。借据,证实2018年6月8日,桂英向邱某1投资1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5、集资参与人王某2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钱,是通过朱莉亚知道的该公司,她讲邱某1拿这钱干生意,随存随取,每个月都有利息。于是2011年上半年,朱莉娅带着其到公司存入4万元现金,月利息1分5厘,会计给其一张借据,后来公司每年都会换借据。到2016年下半年,公司就不发利息了。利息是每个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卡打给其。其算了下,一共领了24000元利息。借据,证实2015年2月16日、2月19日,王某2共向邱某1投资4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6、集资参与人魏传华的陈述、借据、银行流水、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钱,是同事老公彭广兰介绍的。于是2014年6月16日,其通过刷卡的方式存入该公司11万元,王畅给了其一张借据,后来换过一次单据。到2016年3月份,公司就不发利息了,每月利息都是15日左右通过王畅打给其。借据,证实2014年6月16日,魏传华向邱某1投资9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银行流水、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至2017年期间,魏传华共计领取本金4万元,领取利息40710元,实际损失29290元,经公安机关与魏传华本人电话核实,魏传华对上述数额无异议。
7、集资参与人郑文林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钱,是其同事徐阿兰介绍的。2013年8月30日,其将3万元交给徐阿兰,由她帮其以其儿子郑超的名义存入该公司。后徐阿兰给其一张借据,借据上面有被借款人郑超的名字、期限、存入的金额、月利息是一分五厘,还有邱某1的签字,同时盖有公司的公章。2013年12月16日,其以同样的方式交给徐阿兰7万元现金,以其儿子郑超的名义存入该公司,后来徐阿兰给其一张7万元的借据。2016年4月15日之后,公司就不能正常支付利息了,每个月利息都是徐阿兰将现金送到其家,其一共领取了43575元利息。借据,证实2013年8月30日、12月16日,郑超分别向邱某1投资3万元、7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8、集资参与人岳静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在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钱,是通过其妹妹岳梅介绍的,她讲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需要资金用来干工程,给高利息,每月一分五厘。其存款情况如下:2015年3月15日,存款1万;2015年5月16日,存款2万;2015年6月15日,存款5万;2015年7月16日,存款7万;2015年8月20日,存款3万,合计在邱某1处存款18万元。邱某1支付利息到2016年4月,每个月利息是2700元,拿了8个月利息,一共21600元。邱某1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2019年7月30日给其换了18万元的借据,但是没有继续支付利息和本金。故其在邱某1公司一共存款18万元,拿回利息21600元,损失158400元。借据,证实2019年7月30日,岳静向邱某1投资18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9、集资参与人缪保珍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听讲邱某1搞了一个香城实业公司,可以把闲钱存在她那,她能支付比银行高的利息,一分五厘的月息。2014年左右,其带着现金来到该公司,然后陆续存入该公司总共10万元,存过钱后公司会计王怡都会给其一张借据,后来公司给其换了几次单据。到2016年4月15日之后,公司就不正常发利息了,其问邱某1要钱,邱某1还给其1万元。2018年2月6日,邱某1把之前的单据都收回去了,给其换了一张9万元的新单据,后来又陆续还给其2万元。利息都是每月15日拿,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邱某1会安排人打到其之前的一个存折上,这个存折其现在没有了。其大概领了1.8万元的利息,扣除利息其实际损失5.2万元。借据,证实2018年2月6日,缪保珍向邱某1投资9万元,借据上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邱某1在担保人处签名。
10、集资参与人朱利娜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其妹妹朱利娟、母亲吴某委托其过来,其本人在邱某1公司存款6万元,拿回利息7710元,未拿到本金,损失52290元;其妹妹朱利娟在邱某1公司存款8万,拿到利息23400元,损失56600元;其母亲吴某在邱某1公司存款14万元,因为她的利息不是银行流水,其不清楚,只知道其三人拿到的利息总共有5万元,损失本金23万元。借据,证实朱利娜向邱某1投资6万元。银行交易流水,证实朱利娜共计领取利息7710元,朱利娟共计领取利息23400元。
11、集资参与人张盈盈的陈述及收据、银行流水,证实2013年,其听同事朱利娜说凤台县有一个叫香城实业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每月给1分5厘的利息,于是其就到该公司存了4万元现金,公司给了其一张借据,担保人是邱某1,还盖了公司的章。其一共领取2万元本金,拿了六个月利息3600元,损失16400元。其提供的借据金额是3万元,是邱某1第一次还其1万元本金以后给其换的借据。借据,证实2016年9月7日,张盈盈向邱某1投资3万元。银行流水与张盈盈的陈述相一致。
12、集资参与人童荣的陈述及借据、借条,证实2013年六七月份左右,其家小孩婶子邱某1让其家孩子问其手里有没有闲钱,她现在经营了一家香城实业公司,需要用钱,让其把钱借给她,她每月给其一分五的利息,其同意了。2013年8月2日,其到公司将12万元现金交给邱某1,邱某1给其开了一张公司借据,月利息是一分五厘;2015年4月21日,其以刷卡的方式存入该公司26万元;2015年5月8日,其以银行刷卡的方式存入该公司10万元;2015年11月20日,其以银行刷卡的方式存入该公司4万元;2016年3月24日,其以银行刷卡的方式存入该公司4万元,每次存过钱,会计都给其开一张公司的借据。后来公司不能正常还给其本金和利息了,其问邱某1要钱,她说钱被她投资到外地,现在拿不回来。2019年2月25日,其找到邱某1,她把其以前的单据收回去,给其写了一张56万元的总借条,但是也一直没有给其钱。经核对,其共计领了14万元利息,损失42万元。借据、借条,证实童荣共计借给邱某156万元。
13、集资参与人黄冠英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以自己的名义一共在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了6万元,2017年3月21日,李远金还给其1万元现金,2017年6月23日李远金还给其1万元现金,其还有4万元的本金没有拿回。其大概领了2.55万元左右的利息,实际损失1.45万元。借据,证实黄冠英借给邱某16万元,借据上写明2017年3月21日、6月23日,分别还款1万元,共计还款2万元。
14、集资参与人李相红的陈述及借据,证实是其嫂子岳梅向其介绍的香城实业公司,邱某1让岳梅帮她借钱用于投资。2015年上半年,其将21万元现金交给岳梅,让她帮其存入该公司,岳梅给其一张借据,后来公司给其换了几次单据。到2016年4月之后,公司就不正常发利息了,其让岳梅帮其问邱某1要钱,后面陆续给了其5万元。该公司的利息是每月15日左右发放,都是通过岳梅给其的。其大概领了4.7万元钱利息,还有16万本金没有给其。借据,证实李相红借给邱某116万元。
15、集资参与人岳艳的陈述及借据、凤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是其妹妹岳梅告诉其香城实业公司的,她说该公司不错,现在需要钱,让其有闲钱投资到该公司,每月给一分五厘的利息。于是其将5万元现金交给岳梅,让她帮其存入该公司。存过钱后岳梅给了其一张借据,其后来在公司换了几次单据。到2015年上半年之后,公司就不正常发利息了,其问老板邱某1要钱,邱某1给了其一万元。利息都是每月15日左右岳梅给其的,其领到9个月利息5400元。收据,证实岳艳借给邱某14万元,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
16、集资参与人岳梅梅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和邱某1是同学,她说她做工程需要钱,让其有闲钱投资到她公司,同时还让其帮她借点钱,每月给一分五厘的利息。其在2014年年底,陆续存入该公司16万元,都是现金,公司会计王怡每次都给其开借据。后来邱某1还给其2万元,就将16万元的借据换成了14万元的了。其共计拿回1.2万元利息。借据,证实岳梅梅向邱某1投资14万元。
17、集资参与人凡春云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是朱某向其介绍的香城实业公司,她说该公司不错,现在需要钱,让其有闲钱投资到该公司,每月给一分五厘的利息。于是其将2万元现金交给朱某,让她帮其存入该公司,公司后来给其换了几次借据。到2016年4月15日之后,公司就不正常发利息了。利息都是每月15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的农业银行账户里,经核对银行流水,其共计领取7530元利息,损失12470元。借据,证实凡春云向邱某1投资2万元,银行流水,证实凡春云共领取利息7530元。
18、集资参与人岳保珍的陈述及借据、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在香城实业公司存的有钱,是其妹妹岳梅介绍的,她讲该公司老板邱某1做工程需要钱,有闲钱可以投资到该公司,每月给一分五厘的利息。其在2015年6月份分两次,第一次存三万,第二次存两万,总共在该公司存了五万元钱,只给了其2015年6月份到2016年3月份的利息,总计0.675万元,都是其每月到公司去拿的现金,从2016年至今就没有给其钱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22年12月14日岳保珍到其单位报案并携带借据材料,借据材料体现被借款人岳保珍2万元、张岳静4万元、张倩倩10万元、赵伟4万元。2023年10月8日,岳保珍、张岳静、张倩倩再次报案并提供借据材料,借据材料体现被借款人岳保珍5万元、张岳静8万元、张倩倩7万元。两次材料无法对应。民警电话联系岳保珍、张岳静、张倩倩三人,经核实:岳保珍实际存款金额为7万元,存款不久后因生病住院需要花钱从邱某1处要回2万元,实际收回存款总额为2.675万元;张岳静与赵伟系夫妻关系,共存款8万元,实际收回存款金额1.08万元;张倩倩存款金额7万元,2022年12月14日岳保珍提供的姓名为张倩倩的借据为10万元,该10万元中包括岳保珍的3万元和张倩倩的7万元,损失6.37万元。借据,证实岳保珍共提供三张借据,借款金额分别为2万元、2万元、3万元。
19、集资参与人张倩倩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老姨岳梅和邱某1是熟人,岳梅在邱某1那存过钱,觉得利息不错,就介绍其到香城实业公司存钱,老板邱某1宣传讲存钱到该公司给1分5的月息,收益稳定。其在2015年6月份左右存了7万元现金,当年的借据被邱某1换成新的了,最新的借条时间是2019年7月30日,利息是1.5%一个月,每月利息是1050元,其拿了6个月利息共计6300元。借据,证实张倩倩向邱某1投资7万元。
20、集资参与人张岳静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房东邱某1跟其说如果有闲钱可以存在她那,她用来干阜阳市那边工程,给一分五的利息。其是2015年6月份存的钱,当时是她到其租的房子里拿的钱,存款8万元钱,月息一分五,以其的名义存的。存钱的借据是后期更换的,开单日期是2019年7月30日。其利息从2015年6月份拿到2016年3月份,每个月1200元,都是每月15号其到公司去拿现金,一共拿了10800元利息,还有8万元本金没有还其。借据,证实张岳静向邱某1投资8万元。
21、集资参与人缪保秀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在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总共存款50万元。2013年5月份其存了35万元,领了一年利息后,在2014年5月从本金里面取出5万元,剩下30万元其又拿了一年利息。到2015年5月,其在原来本金30万元的基础上又陆续存了20万元总计存款50万元,之后没拿过一次利息,也没领到本金。其一共存了50万元本金到邱某1的公司,第一年领取了6.3万元利息,第二年领取了5.4万元利息,第三次补存到50万元以后,利息和本金都没有领到。其总共获得利息11.7万元,没有拿回本金,损失在38.3万元。其在找邱某1要钱的过程中将一张8万元钱的单据弄丢了,现在其手里还有18万元和24万元单据。借据二张,证实缪保珍分别向邱某1投资18万元、24万元。
22、集资参与人宋波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邱某1向其家属宣传说她现在开了一个叫香城实业的投资担保公司,把钱存到她公司,给1分5的利息,随存随取。在邱某1的宣传下,其就开始在她公司存钱。其在2013年11月19日拿了10万元的现金存入该公司,公司会计给了其一张10万元的借据。2014年9月16日,其再次来到该公司,将其获得的利息16350元外加现金53650元共计7万元交给会计,又在该公司存了7万元,把其10万的借据收回,换成一张17万元的借据。之后其在2015年9月17日又把获得的3万元利息转存到该公司,公司又把其17万的借据单某收回,换成20万元借据,利息按照20万的存款发放了6个月之后,该公司就不再付利息了。2018年5月16日其找到邱某1要钱,她没有钱给,就给其换了一张借据,还是按照20万元给其开的。其实际存到香城实业公司本金是15.365万元,获得的利息是4.635万元,这些利息其拿到之后又转存到香城实业公司了。2015年9月之前其收到的利息都是直接转存到该公司,在这之后都是会计直接转账给其,每月3000元,其领了有6.435万元钱利息。借据一张,证实宋波向邱某1投资20万元。银行流水、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宋波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共计领取利息20900元。
23、集资参与人胡怀光的陈述及借据、借条,证实2014年其经过李远斌介绍在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存款50多万,月息是1分5,2015年的时候其拿出来一部分钱,还剩43万元本金在里面,后来邱某1就不给利息了。2016年1月16日邱某1给其换了一张其家属丁延珍名字的单据,这张单据的金额是20万元;2016年9月19日,邱某1又给其手写了一张23万元的借条。直到2023年8月9日,邱某1又还给其一笔8.8万,还欠其34.2万元。其存款50多万,按照50万本金算其没意见,现在还欠其34.2万,其损失34.2万元。借据一张、借条一张,证实丁延珍借给邱某120万元、23万元。
24、集资参与人曾燕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和邱某1认识,邱某1说她搞了个香城实业公司,如果有闲钱可以存在她那,她用来干工程,能支付比银行高的利息。具体存款日期其记不清了,当时邱某1不支付利息后,其去找她要钱,她把其的单据换了,其现在只有更换的单据,分别是:2017年4月10日,存款12万元,曾莉名义存款(这笔钱款已由其把钱款还给曾莉,债权是其所有);2017年4月10日,存款9万元,陈国英(其母亲)名义存款;2017年4月10日,存款12万元,其的名义存款,月息都是1分5厘,现在单某上面都没有写利息。其一共存到这家公司38万元,单据都是更换的。利息都是其到邱某1的公司拿的现金,大概拿了1.14万元利息,拿回来本金16万元,剩余22万元本金没有还其。收据三份,证实曾燕、陈国英、曾莉借给邱某112万元、9万元、12万元,邱某1于2023年8月9日在曾燕12万元的借据上备注已还11万元,还余1万元。
25、集资参与人付新玲的陈述及借据、银行交易流水,证实李远斌和其说邱某1搞了一个香城实业公司,有闲钱可以存在她那,她用来干工程,能支付比银行高的利息。其一共在该公司存了10万元,之前存钱的单据被邱某1要回去了,换的存单是2018年2月1日的,存款10万元钱,月息一分五。利息都是李远斌直接转到其的中国银行卡内,其领取了9000元利息。借据、银行交易流水,证实付新玲借给邱某110万元,获取利息9000元。
26、集资参与人张祝芹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2016年的时候,刘超南向跟其宣传说她小姑邱某1开了一家香城实业公司,有闲钱可以存在她那,她用来干工程,她能支付比银行高的利息。其是从2016年6月份开始存的,具体存款日期记不清了,现在新换的单据是2018年5月16日的,存款9万元,都是现金,约定的利息是每月一分五。其一共存到这家公司23万元,后来取出14万,还剩9万元。通过核对银行流水,其在邱某1公司存款23万元,其中14万元取出来了,这14万元没拿过利息,另外9万元存款拿的利息,从银行流水上看其拿了8795元利息,也就是说,其存款23万元,拿到利息8795元,拿回本金14万元,损失81205元。借据,证实张祝芹借给邱某19万元;银行流水,证实张祝芹领取利息8795元。
27、集资参与人詹同景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其是从2015年2月份开始存的钱,利息每月一分五,其一共在这家公司存款5万元,开的单据都是更换过的,是2018年5月16日的。经过核对银行流水,其共收到公司会计王怡转账8250元,这8250元是其获得的利息,其损失41750。借据,证实詹同景向邱某1投资5万元;银行流水,证实詹同景领取利息8250元。
28、集资参与人张传爱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通过弟媳知道邱某1开的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其在该公司存了6万元,都是现金,后来公司给其一张单据,单据上写着其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有担保人邱某1,还盖了章,利息大概领了10000元,拿回5.1万元本金。借据,证实张传爱向邱某1投资6万元。
29、集资参与人田方兰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丈夫谢家固跟邱某1是同学关系,2015年邱某1主动找到其丈夫讲她在外地干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向其丈夫借款10万元,月息1.5%,其丈夫答应了。2015年12月14日、12月16日,邱某1分两次向其丈夫借款20万元,每笔10万元,其共计领取了5万元利息。借据二张,证实谢家固向邱某1投资20万元,每笔10万元。
30、集资参与人张娟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邱某1跟其讲她开的香城实业公司需要钱周转工程,把钱存在她公司,每个月给1.5%的利息,比外面的利息高,而且稳定。于是其自己存了48万元,又介绍其母亲存了10.4万元进来,都是通过其拿钱存的。邱某1不支付利息后,其去找她要钱,她把其的借据单某换成新的。其现在只有更换的单据,分别是2019年4月28日,存款10.4万元,其母亲马登平名义存款;2019年4月28日,存款48万元,其本人名义存款。其至今没有领到利息。借据二张,证实张娟向邱某1投资48万元,马登平向邱某1投资104000元;银行流水,证实张娟领取利息3000元。
31、集资参与人张士将、刘某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邱某1讲香城实业公司需要钱周转工程,把钱存在她公司,每月给1.5%的利息,比外面的利息高,而且稳定。张士将在该公司存了10万元,经梳理银行流水,张士将的银行卡2014年11月13日至2016年1月14日共计14个月,每个月收到公司会计王怡打款1500元利息,共计21000元,存款损失79000元。借据,证实张士将向邱某1投资10万元;银行流水,证实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1月14日,张士将每月收到1500元利息,共计收到24000元利息。
32、集资参与人马凤江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听说邱某1开的香城实业公司在外面搞工程要用钱,把钱存在该公司,给1分5的月息。其于2014年9月1日在该公司存款3万元,都是现金,存款人是其老婆刘显芹,利息是1.5%一个月,至今没有拿到利息。借据,证实刘显芹向邱某1投资3万元。
33、集资参与人王丹丹的陈述及借条、银行流水、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听说邱某1开的香城实业公司在外面搞工程要用钱,在该公司存钱给1分5的月息。其是2016年上半年存的17万元,都是现金,利息是1.5%一个月,借条被邱某1换成新的了,最新的借条时间是2019年10月21日。其一共领了3万元左右的利息。借条,证实邱某1借王丹丹17万元。银行流水,证实王丹丹共收到转账51700元;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与王丹丹联系,王丹丹称实际存款19万元,2017年1月23日邱某1还款2万元本金后换成17万元的借据,其实际存款19万元,取回本金2万元,领到利息31700元,损失138300元。
34、集资参与人王怀保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是听女儿王丹丹讲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向外宣传到他们那存钱利息高,给1分5的月息。其共计在邱某1处存款7万元,2017年4月30日收到350元利息,后来就再也没有拿到过利息。2018年4月左右其要回2万元本金,给的现金,后来又陆续微信转账给其19000元本金。故其损失30650元。借据、还款说明,证实王怀保向邱某1投资5万元,2018年到2023年10月共计还款1.9万元,现还有借款3.1万元。
35、集资参与人苏岚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看到香城实业公司张贴在墙上的广告,到该公司存钱给1分5的月息,于是其在该公司存款6万元,利息是1.5%一个月,存款人是其本人。其存过钱后让其父亲苏某也去存的钱,利息也是1.5%一个月,其父亲现在已经去世了。其现在手里有两个2016年第一次换的借据复印件,还有最新20**年邱某1给其换的借据原件。通过核对银行流水,其存款6万元,获得的利息是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共12个月合计11700元,未拿回本金,本金损失48300元;其父亲苏某存款10万元,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共获得利息18450元,未拿回本金,损失81550元。综上,其和其父亲苏某的投资本金合计16万元,拿到利息30150元,损失本金合计129850元。借据及银行流水,证实苏岚、苏某共向邱某1投资16万元及获得利息共计30150元的情况。
36、集资参与人王娟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看到香城实业公司张贴在墙上的广告,到该公司存钱给1分5的月息。其存了5次,分别是1万、1万、1万、2.6万、6.5万元,利息是1.5%一个月,都是2014年存的,当年的借据被邱某1换成新的了,其现在手里的5张借据都是2018年换的。利息是转账到其姑姑王继华的工商银行卡上,流水上面备注王怡的就是还款金额,其计算了一下,一共领了35595元利息。借据及银行流水,证实王娟分五次向邱某1投资12.1万元,获取利息35595元的情况。
37、集资参与人周方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亲戚张娟说她在香城实业公司里投的有钱,让其也投资。2014年12月4日,其在该公司投资10万元,都是现金,利率1.5%。通过梳理银行流水,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其共计获得利息20100元,损失79900元。借据及银行流水,证实周方向邱某1投资10万元,并获取利息20100元的情况。
38、集资参与人张莉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其之前在香城实业公司上班,离职后老板邱某1打电话向其借款,并承诺给其1.5%的利息。其是2015年6月份存的钱,分两次借给邱某1共计28万元,都是现金,2016年4月份最后一次拿利息。存钱后公司给其两张对应金额的借据。其共计领取4.2万元利息,损失23.8万元。借据二张,证实张莉分两次向邱某1投资共计28万元,分别为25万元、3万元。
39、集资参与人郑大力的陈述及借据,证实邱某1主动找到其讲她在外地干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从其这借钱周转,月息1.6%。大概在2014年的时候,邱某1分四次在香城实业公司共计向其借款17万元,利率是1.6%,借据单上备注的有利率。其拿了3万元左右的利息,邱某1不支付利息以后,其要回来4万元本金,损失大概10万元。借据,证实郑大力向邱某1投资17万元。
40、集资参与人苏庆旭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邱某1主动找到其讲她在外地干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从其这借钱周转,月息1.6%。2015年的时候,邱某1在香城实业公司向其借款10万元,利率1.6%,2017年1月1日还其3万元。经过核对银行流水,其拿到6个月利息合计7200元,损失金额62800元。借据及银行流水,证实苏庆旭向邱某1投资10万元,已还3万元,还剩7万元及获得利息7200元的情况。
41、集资参与人刘德玲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高飞讲邱某1开香城实业公司在干工程,需要钱周转,每月给的利息比银行高,其当时正好有3万元闲钱就拿去存了,具体存款日期记不清了。2018年2月其洗衣服时把原始借据洗坏了,就到公司找邱某1重新换了一张新的借据。其现在只有更换的单据,分别是2018年2月16日,存款3万元,存款人刘德玲;2018年5月2日,存款2万元,存款人王福礼(其丈夫),都是通过现金方式存的。其还介绍其嫂子孙淑华、其妹妹刘艳、其姐姐刘玉民到邱某1那存款,她们都在外地没有回来,其把她们的借据都带来了。孙淑华、刘艳、刘玉民存款的时间其记不清了,跟其存款的时间相差不远,都是其带到该公司里存的钱,她们的原始借据都换掉了,手里都是换过后最新的借据,分别是2018年3月16日,存款7万元,存款人孙淑华;2018年3月30日,存款1万元,存款人刘艳;2018年3月16日,存款金额18.5万元,存款人刘玉民。经核对银行流水,2017年其嫂子孙淑华病重,其多次向邱某1要钱,后来邱某1让会计给了1万元给孙淑华。其和其丈夫王福礼存款5万元,未获得利息;其嫂子孙淑华存款7万,拿回1万本金;其妹妹刘艳存款1万,姐姐刘玉民18.5万,均未拿到本金和利息。借据及银行流水,证实刘德玲投资3万元,王福礼投资2万元,孙淑华投资7万元,刘艳投资1万元,刘玉民投资18.5万元及获得1万元利息的情况。
42、集资参与人刘玉民的陈述,称是其二妹刘德玲介绍其到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存款的。2016年的时候,其存了18.5万元,约定利息1分5,当时是其刘德玲拿着其的18.5万元现金和其三妹刘艳的1万元到河东找邱某1存的,邱某1给其打了一个借据。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拿到,其损失18.5万元。
43、集资参与人刘艳的陈述,称是其二姐刘德玲介绍其到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存款的。其当时存了1万元,约定利息1分5,当时是其刘德玲拿着其的1万元现金到河东找邱某1存的,邱某1给其打了一个借据。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拿到,其损失在1万元。
44、集资参与人夏云川的陈述及借据,证实刘德玲跟其讲有闲钱可以存到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该公司需要钱周转干工程,每月给的利息比银行高,她自己也存了几万元,其觉得不错就跟着存钱了。具体存款日期记不清了,2018年3月16日其找邱某1换了一张借据,更换的单据日期是2018年3月16日,存款28万元,都是现金,存款人陈绍安(其丈夫),本息都没有给其。借据,证实陈绍安向邱某1投资28万元。
45、集资参与人王蕴慧的陈述及借据,证实林远斌跟其介绍讲在香城实业公司存钱给1分7的月息,收益稳定。大概是2015年的时候,其将2万块钱现金拿给林远斌,林远斌帮其存到该公司,当时约定的月利息是1.7%。后来大概在2018年,其的2万元本金要回来了,就把借据还给邱某1了,利息给的是现金,每个月都是林远斌送到其家。其一个月利息是340元,总共拿了多少利息记不清了。
46、集资参与人陈敏的陈述及借据,证实2015年其经朋友王献革介绍认识邱某1,邱某1说在合肥买房缺200多万,再加上王献革的劝说,其就先为邱某1担保借了50万元,当时邱某1给其打的欠条,这笔钱当时邱某1讲借三个月,月利息3分。3个月到了后邱某1没钱还给人家,因为其是担保人,就把这笔钱还掉了。后来,邱某1又跟其说钱不够,其就又借给邱某152万元,借条的日期是2015年10月10日,其先后两次一共借给邱某1107万元,当时邱某1承诺给其月利息3分,其也拿过几次利息,之后邱某1就不给其利息钱了。张传美本身就认识邱某1,但是张传美不信任邱某1,也是在王献革的劝说下才把钱借给张传美,利息也是月利息3分。张传美这笔钱是2014年9月15日借给邱某1的,后来在2016年2月15日邱某1又给张传美换的借条。加上其担保的钱,其总共借给邱某1157万元,加上其担保人的利息一共还了大概25万元,其一共损失132万元。借据四张,证实2015年10月10日陈敏借给邱某152万元,2015年3月19日陈敏借给邱某150万元,2016年2月15日张传美借给邱某150万元,2013年12月17日陈敏借给邱某15万元。
47、集资参与人王怡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其是凤台香城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其在该公司存的也有钱。该公司就其和邱某1二人,邱某1是老板,其的工作内容就是记账、偶尔发利息。期间有一个叫张莉的人在公司担任前台和打扫卫生。基本上都是邱某1自己宣传,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宣传,再通过亲戚朋友向他们的亲戚朋友宣传。宣传的内容基本上就是邱某1在阜阳等地干工程,需要用钱,把钱存在她的公司给1分5的高利息。其在工作期间,邱某1在阜阳、毛集等地确实有工程,借来的钱基本上都用在工地的项目上了。其知道的邱某1实际参与的工程有:阜阳市一个下高速不远的汽贸物流园、阜阳市天筑香城小区的工程、太和民安家园小区这三个工地,其还为天筑香城公司项目算过账。邱某1吸收存款的人数大概有七八十人,吸收的总金额应该有1000多万元。公司账目一开始在其这,邱某1将公司搬到合肥时将账目和记账的电脑都带去合肥了,现在其手里没有当时公司的账目了。其一共在该公司存款二笔共计24.4万元,拿了一年一个月的利息合计47580元,损失196420元。其妹妹柏孝美存款14.6万元,拿了14个月的利息28700元,拿到本金2.3万元,借据的金额12.6万元是邱某1还掉其中2万元本金之后更换的,更换借据之后邱某1又还了一笔3000的本金,故柏孝美存款14.6万元,拿到利息28700元,拿到本金2.3万元,损失94300元。柏孝丽存款2万元,拿到1800元利息,损失18200元(其中一万块本金没拿到利息,另外一万块本金拿了一年利息);其弟媳妇朱中艳存款26.5万元,拿利息42300元,后来邱某1还1万元给其,其分给她1000元本金,损失221700元。其朋友王永平存款1万元,拿了7个月利息1050元,后来邱某1还了1万元,其分给他500元本金,损失8450元。闪鑫存款3万元,拿回利息5400元,后来邱某1还1万元,其分给他500元本金,损失24100元。罗菊久存款2万元,拿了9个月利息2700元,损失17300元,以上都是其通过银行流水梳理出来的。借及银行流水,证实王怡、柏孝美、柏孝丽、朱中艳、王永平、闪鑫、罗菊久向邱某1的投资情况及返还本金利息情况,与王怡的陈述相一致。
48、集资参与人李恒如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其妹妹叫李恒云,她在邱某1的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存的有钱,借据在其这,她回不来委托其代替她报案。邱某1宣传讲到她公司存钱给1分5的月息,利息高收益稳定,于是李恒云在2012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分四次在该公司里一共存了30万元,都是现金。当年的借据被邱某1换成新的了,最新的借据时间是2018年的,有四个更换以后的借据,存款金额分别是10万元、8万元、1万元和5万元,更换后的存款金额是24万元,存款人是其妹妹李恒云,利息是1.5%一个月。李恒云共获得利息17000元,邱某1停止支付利息后要回5万元本金,损失23.3万元。借据四张,证实2018年6月6日李恒云借给邱某110万元,2018年5月29日李恒云借给邱某18万元,2018年6月6日李恒云借给邱某16万元,2018年5月29日李恒云借给邱某11万元;银行流水,证实李恒云收到本金和利息共计67000元。
49、集资参与人李远梅的陈述及借据、银行流水,证实缪长梅介绍其到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存款,邱某1说钱是用来干工程的。其在邱某1的香城实业公司共计存款4万元,拿到利息3490元,要回本金1.2万元,其中2000元现金,损失24510元。具体存款时间其记不清了,现在其手里的单据都是换过的,邱某1还给其一万元本金后就将借据换成新的了,新的借据是去除还过的本金之后的钱。借据二张,证实李远梅向邱某1投资2.8万元;银行流水,证实李远梅收到本金和利息共计13490元。
50、证人朱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借据,证实其母亲吴某、其姐姐朱利娜、其妹妹朱利娟在香城实业公司存的有钱,其是来说明情况的,她们是通过其知道该公司的。大概2015年的时候,吴某存了14万元现金、朱利娜存了6万元现金、朱利娟存了8万元现金到邱某1公司,存款月利息是1分5。她们三人存钱后,公司给她们各自开了一张对应金额的借据,借据上面写着被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担保人是邱某1的签字,上面盖有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她们三人只拿了一年的利息,大概拿了有5万元钱,损失了大概23万元。其手里有吴某、朱利娜、朱利娟三人的借据,这几张借据是后来邱某1换的新借据,原始借据被邱某1收回去了。借据,证实吴某向邱某1投资14万元,朱利娟向邱某1投资8万元。
51、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在香城实业公司存钱,其曾介绍其姐夫胡怀光在该公司存钱,因为胡怀光年纪大了,转不好账,有时候其带着他到邱某1的公司存钱。其记得胡怀光先后存了50多万,具体收回多少本金其不清楚。(补充卷1P182)
52、被告人邱某1的供述,称2010年至2016年4月份期间,其在凤台县城关镇经营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其作为法人代表管理该公司的这几年,因为接工程导致资金链断裂,于是就以1分5的月息找一些朋友借钱,后来这些朋友也介绍他们的熟人借钱给其,就这样,通过这些人的口口相传,就有更多的人来其这存钱。其印象中大概有30人左右到其这里存钱,总数额几百万,其还了一部分,还有几百万还不掉,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账本其也不知道弄到哪了,具体金额以公安机关调查的为准,其借钱的时候都出了借据给对方。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国家相关金融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资料。2013年,其公司在阜阳市干了“天竺豪生”小区配电工程、铺设电缆。2014年,其公司在太和县××小区××小区配电工程、铺设电缆,当时是挂靠在葛洲坝电力公司的名下干的。2011年,其公司挂靠江西第三建筑公司在阜阳市盖了国际会展中心,当时其是总包。其还干过一些其他的工程,具体名称有些记不得了。其经营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账目在会计王怡那,去年王怡把账放在优盘里给其,结果这个优盘还是损坏的。2012年为了从银行贷款,其让其哥哥邱迪、其朋友朱丽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加入到这个公司,实际上不管理公司任何事情。
53、凤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单位侦查邱某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缪长梅是本案的被害人。经联系,缪长梅这几年丈夫及本人长期生病、儿子去世,长期在合肥治疗。电话了解情况为2015年缪长梅被邱某1的高额利息吸引,在他人介绍下到邱某1处存款7万元,后因家庭先后发生不幸,邱某1将本金全部退换给缪长梅。
54、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法定代表人邱某1,地址在凤台县城关镇商务局二楼。经营范围是电缆、电料、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销售。
55、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通知书、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执行裁定书,证实凤台县公安局轮候查封邱某1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路××号××层××楼××室××室(房产证号:皖20**合不动产权第0××5号、0144367号),因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该两处房产现已被某人民法院3拍卖。
56、淮南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表,证实被告人邱某1在淮南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57、合肥市公安局荷叶地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邱某1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邱某1于2023年8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荷叶地派出所抓获。
5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某1出生于1974年8月7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1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1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邱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邱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某1退赔王某1等集资参与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永强
审判员李晓敏
人民陪审员梅亚芬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