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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523刑初244号​孔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4   阅读:

孔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决书

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0523刑初244号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2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祥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祥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14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孔某1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嫌疑人“跑分”走流水,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流水共计人民币330余万元,已核实到网络赌博资金流水10.8万元,被告人孔某1从中获利1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1于2024年4月11日被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老城分局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1的供述与辩解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电子光盘两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信息网络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孔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孔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钧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陶雨

书记员刘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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