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3240号
2024年07月23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4年4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目前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河南省汝州市陵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鉴于该犯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7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贾某1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长海
审判员曹子健
审判员姚本茹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