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06号
2024年07月2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25日9时11分许,被告人袁某1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SA××**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亳州市涡阳县涡南镇史庙村南路段,与同方向盛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盛某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4年5月30日,袁某1家人与被害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方238000元,征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
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袁某1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征得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1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袁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征得谅解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召朗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