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176号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丁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1于2024年2月回老家贵州过年期间,通过抖音推荐的程序与被害人李某一起玩游戏,后双方互相添加微信好友,郭某1谎称自己未婚并在读大学与李某谈恋爱,后虚构无钱购买手机、学校毕业实习要求购买笔记本电脑、买包包等事由诈骗李某人民币36720元。李某怀疑被骗后,要求郭某1发送身份证信息,郭某1从网上下载虚假的身份证图片,并按照之前与李某聊天时所介绍的信息,使用P图软件更改信息,在李某发现被骗后,郭某1将李某微信拉黑删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1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672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某1构成诈骗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郭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指定辩护人建议法庭采纳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王婧
人民陪审员陈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艳
书记员查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