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赵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7刑终48号
2024年07月2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丁某、姚某、徐某、许某、姚某、张某、丁某、崔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皖07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3.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4.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5.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6.被告人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7.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8.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9.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0.扣押在案的赌资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赵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姚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元,被告人许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丁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崔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主张
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以请求按照检察院量刑意见重新判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姗姗出庭执行职务。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1与原审被告人赵某2、丁某3、姚某4、许某5、姚某4、张某6、丁某3、崔某7以营利为目的,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丁某3因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五次,本次又以营利为目的,赶赴南京高淳现场,参与通过电信网络建立微信群邀请他人进群聚众赌博的方式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依法数罪并罚。原判对上诉人徐某1,原审被告人赵某2、丁某3、姚某4、许某5、姚某4、张某6、丁某3、崔某7犯开设赌场罪;对原审被告人丁某3犯赌博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
某人民法院5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冬松
审判员陈晶
审判员吴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书记员任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