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1刑初113号
2024年08月07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1酒后驾驶皖B3××**奔驰牌小型轿车,由芜湖市繁昌区某某路某某饭店驶往繁昌区某某小区,途经某某路某某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吴某1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9.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吴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吴某1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贺雁飞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