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99号
2024年08月14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苏某1到萧县××镇××楼××村××庄××村花某家中闲玩,发现花某放在堂屋门旁黑色皮包内有现金,将皮包内的3600元现金偷走。
被告人苏某1于2024年7月19日15时许在萧县××镇××楼××村的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将盗窃所得36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花某,取得了谅解。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苏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苏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苏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孝丽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