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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刑初字第198号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沙刑初字第19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3-18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冰凌、被告人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1在本市沙河口区尖山街147号506房间内,以匕首、假手雷、假迷魂药相威胁,抢劫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900元,并强行将被害人梁某奸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扣押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被害人梁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证言,以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持械采取胁迫手段,抢劫公民钱财,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和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均应予刑罚处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1系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予以从轻处罚;但持械的犯罪情节,在量刑中予以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边疆

人民陪审员魏丽娟

人民陪审员扈云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姜正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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