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林刑初字第362号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案  号: (2014)林刑初字第36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郭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凌晨,在林州市河顺镇XX村被告人郭某1家中,郭某1将被害人郭某某按倒在卧室床上,并将郭某某内裤撕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郭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牛海书XX的证言、现场照片、光盘、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鉴于郭某1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徐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振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