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4)林刑初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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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郭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凌晨,在林州市河顺镇XX村被告人郭某1家中,郭某1将被害人郭某某按倒在卧室床上,并将郭某某内裤撕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郭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牛海书XX的证言、现场照片、光盘、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鉴于郭某1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徐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