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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1刑初18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1121刑初1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7月31日(农历六月初九)上午,被告人周某1到位于其家隔壁的堂婶胡某家二楼,趁被害人胡某晒完衣服回家时,将被害人胡某拖进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周某1不顾被害人胡某反抗,强行压迫被害人胡某并脱下裤子用生殖器摩擦被害人胡某阴部并射精。

2、2017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1再次到胡某家二楼,趁被害人胡某晒完衣服回家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1用手摸被害人胡某胸部及阴部,导致被害人胡某阴部损伤,后因胡某喊叫而放弃。

另,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周某1家属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胡某莲对被告人周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损伤诊断书等书证,案发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周某斌的证言,被害胡某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1实施犯罪的对象系年俞古稀的老人,性质恶劣,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1在实施第一次强奸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在实施第二次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故对被告人周某1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奕峰

人民陪审员廖远贵

人民陪审员郑玉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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