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湘1222刑初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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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1与被害人叶某(12岁)的母亲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带着女儿叶某居住在沅陵县盘古乡舒溪口村田家村组田某1家中。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1趁张某外出之机,先后两次在家中对叶某实施奸淫,并导致叶某怀孕。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1在沅陵县盘古乡舒溪口村田家村组家中自己卧室床上,趁叶某睡着之机对其实施强奸一次;
2.2017年7月27日或28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1趁张某外出之机,在自己家中其子田某卧室床上对叶某实施强奸一次;
2017年10月22日,张某发现被害人叶某怀孕,并于同年11月4日对胎儿进行引产。经鉴定,田某1、叶某血样与胎儿组织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田某1在沅陵县新汽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二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卫方
审判员周健
人民陪审员王建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