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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刑初587号抢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贵州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黔0302刑初587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3遵义市红花岗区迎宾大道中段,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刘某采用卡、勒脖子的方法,将刘抱甩至路边一竹林内,以殴打及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得刘某的金色OPPO牌A59s型手机一部后,又强令被害人刘某脱掉裤子,强行与刘发生性行为,因其自身身体原因而未能得逞。被告人雷某3强令刘某脱光上身衣服并将衣服丢弃后逃离。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62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雷某1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持有异议,辩解称当时其阴茎没有勃起,没有强奸被害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雷某3遵义市红花岗区迎宾大道中段人行道旁,对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刘某采用卡、勒脖子的方法,将刘强行拖拽至路边一竹林内,以殴打及语言威胁的方式抢得刘某的OPPO牌A59s型手机一部,后又强令被害人刘某脱掉裤子,强行与刘发生性关系,因其阴茎未正常勃起而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雷某1强令刘某脱光上身衣物并将衣物丢弃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雷某1将所抢手机以450元价格变卖给经营手机店的马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629元。破案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0日零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刘某的报案,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其陈述:2017年5月9日晚23时许,下班途经迎宾大道中段时,被一名男子卡住脖子拖入人行道边上的竹林内,他用手打了自己两下,捂住自己嘴巴不准呼叫,并威胁说“老子今天不想杀人,你今天惹到老子了”,他问有多少钱,自己就把手提包里的90余元现金递给他,他就把手提包抢过去翻,接着他喊自己脱裤子,自己没同意,他就很用力的卡住自己的脖子,并用很凶的语气说“你脱不脱”,自己很害怕,就将裤子脱至脚踝处,他用手伸进自己阴道又抽出来闻了闻,接着脱掉裤子后压在自己身上,并威胁说“老子是通缉犯”,随后他将阴茎往自己阴道里插,但没有插进去,感觉他的阴茎是软的,他又用手指伸进自己阴道里抠,后又试着将阴茎插入阴道,但还是没能插入。他又喊自己把衣服脱了,自己很害怕就把外衣、T恤脱了,胸罩也被他扯下来,他说“不要动,五分钟之后出来拿衣服”,趁他背对着自己,就赤裸上身跑回家并报警。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回手提包以及包里的东西,被抢走90余元现金和一部OPPO手机。

3、证人马某的证言。其证实:2017年5月10日13时许,一个陌生男子来到自己经营的位于大坪河溪路39栋的手机店,以450元的价格将一部OPPO牌A59s型手机卖给自己,因为他没有出示身份证,自己就写了一份承诺书,他签的名字“叶勇”。

4、证人张某的证言。其证实:2017年5月10日凌晨零时许,其女儿刘某从外面跑回来,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穿了裤子,很害怕地说自己被抢劫了,并说被抢了一部手机和90多元现金。

5、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认:在2017年5月17日之前一个星期的某一天晚上,自己喝了点酒后在一座桥后面的马路边人行道旁,将一名过路女子肩膀抱住并甩到人行道旁边的林子里面,上前靠近她的时候,她用脚蹬自己,就用手打了她的脸部或者肩部两巴掌,并找她要钱,她说没有钱,就对她说“我是通缉犯哟”,她就说身上只有几十元钱,自己就将她随身背的一个黑色的包拿过来,在包内翻看之后没有找到钱,就将她手上的手机拿过来。当时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就喊她脱衣服,她先脱了外衣,又将裤子脱到膝盖的位置,自己问她“你下面有味道没有,有的话要整你哟”,然后将自己的裤子拉链拉开,但是感觉自己的阴茎硬不起来,所以没有干成。接着叫她把身上的外衣、T恤、胸罩脱掉拿给自己,告诉她衣服放在外面,过5分钟后出来拿,然后自己就拿着她的手机和衣服离开了,并把她的衣服随手丢在马路边。第二天中午,到大坪市场里面一条巷子里的一家修手机的店铺,以“叶勇”的名字将抢来的手机以450元价格卖给老板。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被告人雷某1指认作案现场位于红花岗区迎宾大道中段通往颜村天桥旁的一路边,指认销赃手机的地点位于大坪菜市内河溪路的一家手机店,辨认出所抢的手机系证人马某收购后上缴公安机关的手机,指认销赃手机时签名的承诺书;(2)被害人刘某辨认出被告人雷某1就是对自己实施抢劫、强奸的人,并辨认出自己被抢的手机;(3)证人马某辨认出被告人雷某1就是向自己出售手机的男子。

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证人马某调取其手机店内监控视频。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承诺书、手机照片。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证人马某提交OPPO牌手机一部、承诺书一份;(2)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刘某提交的被抢手机包装盒一个。

9、发还清单。证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手机及包装盒发还被害人刘某。

10、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29元,公安机关已将该价格认定意见告知被告人雷某1及被害人刘某。

本院认为

11、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雷某1于2010年5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1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2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为满足性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的方式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因其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雷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1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雷某3庭审中所持“当时其阴茎没有勃起,没有强奸被害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雷某3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抢劫后,产生奸淫对方的恶念,遂采用语言威胁的方法胁迫被害人刘某脱下裤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阴茎未正常勃起而未能得逞,这有被告人雷某1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被害人刘某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雷某1主观上具备奸淫妇女的故意,客观上着手实施了胁迫被害人脱下裤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故对被告人雷某4持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雷某5故意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4犯抢劫罪具备坦白情节,抢劫所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所犯强奸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量刑时对其所犯抢劫罪、强奸罪均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雷某4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韬

人民陪审员何成伟

人民陪审员刘维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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